王先生交了小區停車費卻沒把車停在指定車位上,當價值上百萬元的豐田吉普車在小區內被盜后,吉普車所有者哈爾濱東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因保管不善造成的丟車損失102萬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認定事主沒將車停在指定車位,所受損失應自行負擔,物業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002年1月,王先生向回龍觀云趣園小區交納150元停車費后,將車停進該小區。3月1
2日晚9時,王先生開車回家,沒將車停在指定車位,而是將車停放在該小區20號樓東側附近的小區道路邊。第二天早晨,他發現自己的車沒了。
物業公司認為,東美公司每月交納的150元是車位租用費,而不是保管費。雙方充其量形成了租賃關系,而非保管關系,物業公司沒有對該車的保管義務。同時該車并未按要求使用車位,而是違反雙方約定及物業管理規定,隨意停放車輛,該車丟失與物業公司的管理職責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東美公司應在物業公司指定的車位上停放車輛,物業公司應對停放在固定車位上的車輛負有保管義務。東美公司在丟車當晚未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車位,而是停放在他處,致使該車脫離了物業公司的保管范圍,物業公司對停放在他處的車輛,不應負有管理義務,東美公司對其擅自改變車位而造成的損失,應自行負擔。
作者:郭京霞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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