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律師事務所原因,致使父親生前所立遺囑未能兌現。因此遭受損失的王先生將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律師事務所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律師事務所賠償王先生11萬余元經濟損失。
2001年,王先生的父親委托某律師事務所代為見證將遺產部分給王先生繼承。后律師事務所出具了內容為:王先生父親在遺囑上親自簽字,該簽字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見證書。
2002年12月9日,王先生父親去世。2003年1月,王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父親遺囑繼承遺產。同年6月30日法院認定,王先生父親所立遺囑的形式與繼承法規定的自書、代書遺囑必備條件不符,不符合遺囑繼承法定形式要件,判決王先生父親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今年3月,王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稱因律師事務所的過錯,使自己不能按遺囑繼承應得份額,只能按法定繼承折給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故要求律師事務所賠償因遺囑無效給自己造成的包括房屋折價款,遺囑見證代理費,繼承案件審理代理、訴訟費損失共計13萬余元。律師事務所辯稱,律師事務所已履行了簽字見證義務,不見證代書遺囑,無過錯。至于見證遺囑內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律師事務所沒有提示的義務。王先生父親的遺囑無效,是因代書人未簽字的原因造成的,而律師事務所并不是遺囑代書人,故不應該承擔代書人的法律責任。不同意王先生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律師事務所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父親想通過律師事務所提供的見證服務使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律師事務所作為從事法律服務的專業機構應當為王先生父親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務,以實現簽約目的。律師事務所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與王先生父親所約定的“代為見證”是對簽字者身份和簽字行為真實性的見證,亦無證據證明已明確告知王先生父親所提供的見證系簽字見證,而非遺囑見證,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王先生父親所立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律師事務所未能全面履行應盡職責,亦未給王先生父親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務,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律師事務所對王先生承擔賠償責任的處理并無不當。據此,做出上述判決。
作者:高志海 劉 琨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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