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張收款條,原告稱是借款憑證,被告卻堅持是贈與證明。孰是孰非由法官斷了個明白。近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審結這起案件,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借款。
雙方分歧的關鍵在于原告提供給被告三筆款項時所寫的三張收款條。原告堅持認為,這三張收款條是其借款給被告時,被告打的收款條。而被告在答辯中卻稱三張收款條系證明原告無償贈與的資助款。
關于這三張收款條是否是屬于無償贈與的憑證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這三張收款條雖未注明是借款,但是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已經明確承認已經收到了原告提供的這三筆款項,并且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答辯時主張的贈與關系。雖然沒有正式的借款合同,但是在事實上雙方已經形成了借貸關系,故而應認定為借款。而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在審理過程中稱三張收款條系原告無償贈與,雖然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贈與關系存在,但原告也未能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故而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本案中,主要涉及到證明責任的問題。所謂證明責任也叫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和理由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在本案中,原告主張借貸關系,提供了被告給其打的收條三張,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已明確承認自己收到此三筆款,但以此三筆款項系原告無償贈與為由予以抗辯,故而證明贈與關系存在的證明責任在于被告方,但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贈與關系存在。
法院對被告的辯解理由未予采信,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返還被告借款。
作者:萬會兵 王保新 周 桓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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