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公司稱自己銷售的是國產商品,而消費者劉女士拿著百貨公司的價簽卻稱自己購買的應該是進口貨,雙方為此對簿公堂。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劉女士上訴,維持一審法院撤銷其與百貨公司的游戲機買賣合同,劉女士返還百貨公司商品,百貨公司返還劉女士貨款3720元。
去年8月6日,劉女士花3720元在某百貨公司購買兩臺游戲機。游戲機機身及產品包裝
外有英文標注的中國制造,銷售人員向劉女士贈送二臺SONY電源,并為劉女士開具了發票。之后不久,劉女士到百貨公司游戲機銷售柜臺,將柜臺中標明產地日本的價簽帶走。后劉女士以游戲機價簽產地與實際產地不符、要求雙倍賠償等理由向工商部門提出申訴,工商調解未果。
同年12月,劉女士起訴至一審法院,稱購買游戲機時銷售人員宣傳說是原裝進口、產地日本,后發現實際產地不是日本,標的物的電源也與宣傳不符,且沒有3C標志,要求百貨公司返還商品貨款3720元、賠償3720元、交通費43元、誤工費504元。百貨公司辯稱,劉女士在商廈購買的游戲機產地是中國,由于該商品同時有國產和日本產兩種,所以在柜臺里同時擺放有日本和中國兩個價簽,但當時日本產商品沒有貨,因此標注為日本的價簽下并沒有商品。游戲機電源是營業員贈送的,沒有收錢;銷售的產品具備合法手續,符合銷售要求;劉女士將產地為日本的價簽強行搶走是為了達到說明營業員誤導的事實,以此達到其消費以外的目的。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劉女士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購買游戲機的發票在商品名稱一欄中載明為SP,但SP僅為商品型號而并非品牌。發票中沒有產品產地內容,該商品包裝及機身上標注有中國制造的英文標識及日本國專用的中國字樣,劉女士主張購買日本產地商品,缺乏充足證據。劉女士雖提供1張百貨公司標明產地日本、品牌SP的商品價簽,但以此說明百貨公司在該買賣行為中存在欺詐,理由不足。百貨公司在尚無日本產商品情況下將日本產地價簽放置于柜臺內,確有管理上的過失。百貨公司應向消費者說明,以避免消費者對此形成誤解。劉女士在購買商品時,亦應對商品進行查驗。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均存在過失,百貨公司對劉女士產生誤解而訂立合同負有主要責任,該合同應予撤銷并據此所做判決并無不當。綜上所述,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作者:高志海 任淳藝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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