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因為5毛錢沒有發票,學法律的在校學生郝勁松與北京地鐵公司公堂相見;因為100元錢不開發票,郝勁松與北京鐵路分局再次發生爭執(本報10月21日曾做)。
2004年11月28日上午,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對郝勁松狀告北京鐵路分局餐車不開發票一案公開宣判:郝勁松在T109次列車用餐消費100元,餐車給其開具100元的餐券,由于郝勁松不能證明自己曾經向餐車索要過發票,因此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郝勁松被判敗訴。對此結
果,郝勁松表示無法接受。
郝勁松認為,鐵路法院的判決是偷換概念。他向法庭提交的是100元的收據,而不是餐券。每張單據上都印有收據、收執字樣。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以其他單據和白條代替發票開具,都屬于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20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給付款方開具發票。
在這項法條中規定,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而沒有規定付款方向收款方索要發票為前提,郝勁松認為,只要收款就應當主動開具發票。
作者:記者 王惜純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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