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霸王條款被揭 中消協對典型表述做出點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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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5日 11:35 解放日報 | |||||||||
新華社杭州12月4日電(沈雁 朱立毅)中國消費者協會4日聯合浙江省消費者協會,公開披露了人壽險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及其典型表述或案例,并加以點評。 隨心所欲調費率單方變更不協商
典型表述: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之權利。保險費率的調整針對所有被保險人或同一投保年齡的所有被保險人。本公司進行保險費率調整后,投保人須按調整后的保險費率交納保險費。 點評意見:費率問題是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之一,對其調整實際上是對合同內容作出了實質變更。合同法規定,非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對于不同險種的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中國保監會有著嚴格的管理制度,或審批或備案,保險公司不得私自變更。如經合法程序對費率進行了變更的,保險公司應與原投保人協商一致,無權強迫原投保人接受變更后的保險費率。 理賠扣除互助款只講利益無信譽 典型表述:若因意外傷害或疾病所致住院費、住院手術費和醫院雜項費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規定而有所補償,或從其他福利計劃或醫療保險計劃(包括社會醫療保險中從個人醫療賬戶中扣減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補償,保險人僅負責補償剩余部分,并以保險金額為限。 點評意見: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和參加工會互助,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沒有必然聯系。投保人在這兩個法律關系中,分別履行了義務,就應當享有相應的權利。投保人從互助補貼中受益不能作為保險公司減免自己責任的理由。 按照公平原則,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但根據該條款,參加了社會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雖然交納了同樣的保險費,卻只能報銷剩余部分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通過此類條款的設置減輕了其保險責任,而并未就適用此類條款的消費者的保費采取相應調整,既不公平也不合理,違反了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 住院天數須同意住院津貼難求償 典型表述:住院醫療津貼給付限制:被保險人每次住院天數超過十五天者,須事先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保險人同意后,保險人方對超過十五天的住院天數部分給付住院醫療津貼,否則,保險人對每次住院的住院醫療津貼給付以十五天為限。 點評意見:被保險人因病住院,住院天數應由醫生診斷后決定,保險公司只能對此進行“核實”,核實后屬于保險責任的必須依法賠付。但在上述條款中,必須經保險人"同意",才對被保險人超過一定住院天數的部分給付住院醫療津貼,保險公司由此享有了對承擔保險責任住院期限的單方決定權。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按照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凡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都應據實給付住院醫療津貼。除非確有證據證明住院天數超出被保險人醫治疾病的實際需要,否則,保險人不能以單方制訂的格式條款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 理賠須知事后給自我免責無效力 典型案例:山西省芮城縣的消費者馮某于2002年6月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全家福"保險。理賠時,保險公司才出示《保戶理賠須知》,并根據所謂的"理賠須知",最終只給報銷60%的醫療費。江西萬載縣一名消費者投保住院醫療保險,在合同有效期內因病住院。理賠時,保險公司以公司有內部政策性文件為由,拒絕支付大部分醫療費。 點評意見:除了保險合同條款之外,保險合同的構成還包括與保險合同密切相關的其它文件,如保戶理賠須知、保險公司理賠規定等。這些文件和規定大多涉及保險人的責任免除,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的經濟利益直接相關,是出險后理賠的重要依據,在簽訂保險合同前,保險人必須提供并作明確說明。 如果保險公司事前未提供此類文件,或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則有關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條款對消費者不產生約束力。保險公司在合同之外,強迫消費者接受事先不知道的規定,并據此減免自己的保險責任,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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