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貿易壁壘也稱綠色壁壘,是指在國際貿易活動中,進口國以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為由,通過制定嚴格的環保技術標準或采用綠色環境標志、綠色包裝制度、綠色衛生檢疫制度和綠色補貼制度等,使得外國產品無法進口或進口時受到一定限制,從而達到保護本國產品和市場的貿易保護措施。綠色貿易壁壘具有兩重性:從形式上看,是適應環境保護的要求,對貿易自由的限制;從實質而言,是貿易保護與環境保護的契合,是貿易保護中一種新型的非關稅壁壘形式。綠色貿易壁壘以其外在的合理性和內在的隱蔽性,成為發
達國家廣泛采用的一種貿易壁壘。綠色貿易壁壘的合理性在于順應了環境保護的世界發展潮流,容易在社會公眾中獲得廣泛的支持;隱蔽性在于國際貿易規則上沒有被禁止,一系列國際環境公約和國內環保法規可作為其理論上的依據。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果中一些與環境有關的規則,明顯帶有環境保護痕跡。更為重要的是有關的國際貿易立法對綠色壁壘雖然沒有明確贊成,但也沒有明確禁止,從法律上給綠色貿易壁壘留下了生存的空間。綠色壁壘的三種表現
綠色貿易壁壘存在的法律形式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國際環境保護公約中的環境壁壘。例如《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于消除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規定發展中國家停止生產和使用消耗臭氧層的物質,雖然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設定了一些寬限期和資金技術條款,但由于發展中國家科技水平大大低于發達國家,難以在短期內生產出符合公約規定的替代產品,相關產品的出口受到嚴重制約。
(2)多邊貿易協議中的環境壁壘。突出的表現在WTO允許其成員方在遵守WTO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為達到保護某些自然資源或瀕危物種的目的,采取適當的貿易限制措施。
。3)國內法規則中的環境壁壘。不同國家國內法從商品的不同方面對進口采取限制措施,尤其是發達國家采取較為隱蔽的方法向發展中國家提出過高的要求,比如在商品的技術指標、商品生產方法、商品的包裝等方面。環境保護與貿易保護的契合決定著綠色貿易壁壘的應用較為廣泛,涉及到的不僅包括制成品,還包括中間產品;不僅包括產品的質量,也包括產品的加工生產方法以及產品的設計和消費處置過程。綠色壁壘的主要形式
綠色貿易壁壘應用的廣泛性,使綠色貿易壁壘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
———綠色關稅制度。發達國家對一些污染環境和影響生態,可能對環境造成威脅及破壞的產品征收進口附加稅,或者限制和禁止商品進口,甚至對其實行貿易制裁。但是,在標準的實行上常常內外有別,明顯帶有歧視性的規定,可以說是以綠色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
———綠色技術標準制度。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限制國外商品進口。發達國家憑借自己的經濟技術優勢和壟斷地位,不考慮或很少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對進口產品不分國別一律采取非常嚴格的技術標準,事實上導致發展中國家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
———綠色環境標志制度。綠色環境標志又稱綠色標簽,是環保產品的證明性商標。發展中國家產品為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必須提出申請,經批準取得綠色環境標志。目前已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推行綠色環境標志制度,并趨向于協調一致,相互承認,對發展中國家產品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形成了巨大的障礙。
———綠色包裝制度。發達國家制定了較高且比較完善的包裝材料標準、包括廢棄物的回收、復用和再生等制度,是為了防止包裝材料及其形成的包裝廢棄物給環境造成危害,結構不合理的包裝容器可能損害使用者的健康而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但某些過于嚴格的綠色包裝措施,則可能事實上妨礙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引發貿易爭端。
———綠色補貼制度。發達國家認為,如果一個國家內部采用比較寬松的環境標準,這些國家的產品就不必支付高昂的環境成本,與本國產品競爭時就具有明顯的成本優勢。其實質是政府在對企業及其產品提供消極的環境補貼,所以進口國基于保護環境和本國的利益而有權征收反補貼稅。
———綠色衛生檢疫制度。綠色衛生檢疫制度是指國家有關部門為了確保人類及動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劑等的影響,對產品全面的嚴格檢查,防止超標產品進入國內市場。綠色衛生檢疫制度影響最大的產品是藥品和食品,為保障食品安全,許多國家采取了嚴格的檢疫制度,有些國家通過立法建立了近乎苛刻的檢疫標準和措施,形成了實質上的貿易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發達國家為維護其長期以來在經濟和資源上的霸主地位,一方面利用自己在經濟和科技方面的優越地位,設置環境壁壘措施,限制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產品的出口,從而影響國際競爭,限制貿易自由;另一方面將被污染的廢棄有害物品和污染型產業越境轉移到發展中國家,造成對發展中國家生態資源的大肆掠奪和破壞,加劇全球環境惡化的同時,進一步削弱了發展中國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綠色貿易壁壘對國際貿易產生的消極影響主要表現為:
———發達國家針對本國環境問題制定的環保法規,在保護環境的同時,又成為變相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給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品進入國際市場設置了重重障礙。發達國家認為,為實現全球可持續發展,各國不僅有責任保證主權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不至于損害本國環境,而且有責任保護不至于損害他國的環境和或屬于國家管轄以外地區的環境;進而任何國家有權采取相應措施,控制、禁止污染環境或不符合環境標準的產品進入國際市場,從而減少或消除破壞環境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發達國家憑借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和較高的科技水平,制定了一般嚴于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標準,而且其標準不僅針對最終產品,還要涉及產品的原材料、生產過程、包裝、使用及廢棄后對環境的影響諸多方面。實質上導致了一國環境政策的制定、執行出現“越境管轄”的情形。隨著國際多邊環保合作和國際環保機制的不斷發展。所有這些為一國單邊主義環境保護機制的推行提供了廣泛的法律空間,加劇了綠色貿易壁壘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
———隨著環境問題的全球化,國際社會通過建立國際組織、訂立國際公約、協定及規則、推動共同行動計劃、發表宣言等形式形成的多國合作解決機制對國際貿易產生了直接的影響。例如:《關于破壞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簽署,使原使用氟利昂的制冷設備、冰箱、各類化妝品等逐步退出市場;為響應國際社會防止全球氣候異常惡化倡議,美國、德國近年已停止了對熱帶木材的進口。20世紀70年代以來,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倡導下逐步興起的環境標志運動,促成了國際上一股綠色生產和綠色消費浪潮,形成了一個涉及產品從生產到銷售乃至報廢處理各個環節無污染的環境管理體系,迫使企業不得不努力去通過環境質量管理體系,獲得環境標志,以增強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作者: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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