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給老板買樓實為偷稅 此行為將嚴厲查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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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3日 18:50 金羊網-羊城晚報 | ||||||||
廣州地稅局最近查出私營企業“公款私用”“借款不還”雙料逃稅 本報訊 私營企業賺錢私用理所當然?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最近一項常規檢查發現,有一定比例的私企費用支出比較混亂,公款私用或借款不還普遍存在,這樣做的目的是偷逃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廣州地稅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對此類行為嚴厲查處。
黃先生繼承父業管理某吸塑廠,今年他買房又買車。不過,在市地稅局的這次檢查中,黃先生要一下子補交9萬多元的個人所得稅、滯納金和4萬多元的罰款。原來,他以“消費性支出”的名義,從吸塑廠支出買房款46萬元。而稅務機關檢查發現,該筆支出與公司業務無關,應視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除此以外,因這筆“消費性支出”而少繳的企業所得稅也要調征,除了補繳相應的稅款、滯納金外,地稅局還對他處以4萬多元的罰款。 市地方稅務局介紹,私企老板既是企業的所有者,又是企業的管理者,往往容易支出混亂、偷逃稅款。根據稅法規定:個人投資者從企業支付個人消費,必須繳納相關的稅款:1、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以及買車買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2、除上述企業以外的其它企業的個人投資者,這類“公款私用”則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市地稅人士強調,消費支出有賬可查!一些私營企業為了偷逃個人所得稅,還想出了“借款不還”以作私用的歪招。而根據稅法規定: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計征個人所得稅。 (許靜 莊淑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