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告雀巢有新進展 標識與免檢證書自相矛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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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2日 10:53 南方周末 | ||||||||||||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 耿健 11月16日,河南省平頂山市的消費者孫國勝一紙訴狀將雀巢奶粉制造商及銷售商告到了法院。孫國勝稱,雀巢公司生產的“雀巢能多健2-較大嬰兒及幼童奶粉”標示名稱不符合國家標準、疑用大豆替代牛奶做主要原料卻未在產品標簽上明示,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他因此要求法院判令雀巢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對其購物貨款給予“一加一”賠償。
目前,這起將于12月8日開庭審理的案件已引來全國眾多媒體和消費者的極大關注。 11月24日,雀巢公司在中國大陸的長期公關代理——環球公關公司向記者發來了一份《雀巢公司對媒體的答復》,稱“雀巢能多健2-較大嬰兒及幼童奶粉是特別配制的產品,為6至36個月大的嬰幼兒提供高質量的營養。為表彰雀巢長期以來、持續不斷的優良品質,包括雀巢能多健2-較大嬰兒及幼童奶粉在內的所有雀巢嬰兒和較大嬰兒及幼童奶粉都被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列為國家免檢產品,被授予了‘國家免檢產品證書’,這是一項為數不多的公司所贏得的榮譽”,而消費者的指控是“毫無任何根據、完全不顧事實、惡意的指控,它損害著雀巢的聲譽并混淆中國消費者的視聽”,雀巢將積極應訴,并對消費者提起侵犯名譽權的反訴。 接到上述聲明后,作為回應,孫國勝于11月28日正式向記者提供了其《致雀巢公司的一封公開信》。 孫國勝在信中表示:“對貴公司產品的優劣,消費者最有發言權。……懷疑也是消費者的權利。貴公司連懷疑都不能容忍,可見貴公司素質之低下,這樣的公司生產的產品,怎能不讓消費者懷疑?” 孫國勝說,他作為消費者,因食用雀巢公司的產品后產生不適癥狀而對其質量表示懷疑,繼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要知情權,這完全是在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投訴和起訴是每個消費者、每個公民的起碼權利,他的訴狀有理有據,并無惡意攻擊之辭,雀巢公司卻稱其為“毫無任何根據、完全不顧事實、惡意的指控”,對此他“不能接受”。他反倒認為,該公司在法院判決之前就妄下結論,有人身攻擊之嫌。對此,他“保留繼續訴訟的權利”。 孫國勝還認為:雀巢公司已向全社會公開的其產品所獲的“國家免檢證書”,恰恰能證明“雀巢能多健2-較大嬰兒及幼童奶粉”存在明顯的“產品標識錯誤”。 他分析說:“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向雀巢公司頒發的免檢證書中十分明顯地注明:‘經審查,雙城雀巢有限公司雀巢、力多精、能多健、能恩牌……嬰幼兒配方乳粉符合《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規定,批準免檢’。但是雀巢公司一方面不按照此免檢證書上的內容在‘能多健2-較大嬰兒及幼童奶粉’上標明其是‘配方奶粉’,另一方面卻在這個產品上使用了國家免檢產品的標識,這明顯是自相矛盾的:要么你真是配方奶粉,但是標識錯了;要么你本來就不是配方奶粉,但卻盜用了國家免檢標識——兩者必具其一。因此,雀巢搬出這份免檢證書,正好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再次證明了其產品標識違反國家規定的事實。” 據新華社7月2日報道,在阜陽劣質奶粉事件發生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再次要求各生產企業要嚴格執行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進一步規范嬰幼兒配方粉產品標簽的標示內容。其中關于嬰幼兒配方粉的產品名稱,國家規定:依據《嬰幼兒配方粉及嬰幼兒補充谷粉通用技術條件》(GB10767-1997)生產的產品中,以乳粉為主要原料的產品,其名稱應命名為“嬰幼兒配方乳(或奶)粉”、“嬰兒(或較大嬰兒)配方乳(或奶)粉”或“幼兒配方乳(或奶)粉”;以豆粉為主要原料的產品,應命名為“嬰幼兒配方豆粉”、“嬰兒(或較大嬰兒)配方豆粉”或“幼兒配方豆粉”。而依據《嬰兒配方乳粉Ⅰ》(GB10765-1997)或《嬰兒配方乳粉配方Ⅱ、Ⅲ》(GB10766-1997)生產的產品,準確的名稱應是“嬰兒配方乳粉Ⅰ”或“嬰兒配方乳粉Ⅱ、Ⅲ”。 “按照這個要求衡量雀巢公司的產品標識是否存在問題,答案已十分明顯。”孫國勝說。 11月30日,孫國勝向記者透露,他又購買了雀巢的其他4種奶粉,發現它們同樣存在“標示欺詐”的錯誤,他已寫好了起訴狀,并將于12月1日遞交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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