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報》11月15日刊登了案例探討《對不同當事人的同批產品能罰兩次嗎?》一文。筆者贊成第一種意見,即對廠家應當給予處罰。
因為在本案例中,實際上是對兩個當事人的不同違法行為給予的兩次不同的行政處罰:第一個當事人是A縣經銷商,第一個違法行為是A縣經銷商違法銷售5噸不合格螺紋鋼,針對這一違法行為,A縣質量技監局根據《產品質量法》對A縣經銷商給予了第一次行政處罰
;第二個當事人是B縣鋼鐵廠,第二個違法行為是B縣鋼鐵廠違法生產、銷售不合格的螺紋鋼。第二次處罰是C市質量技監局針對這一行為對B縣鋼鐵廠給予的行政處罰。因為處罰的當事人不同,違法行為也不同,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對同一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規定,不構成一事二罰,所以對廠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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