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一市民欲與供熱企業簽合同遭拒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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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5日 18:21 中國青年報 | ||||||||
據新華社哈爾濱11月24日電(記者梁冬)哈爾濱道外區禮化街109號樓去年用大鍋爐供熱時,居民家溫度低。今年,這個樓實行了分戶供暖。交熱費前,住在1樓的邱先生提出想與供熱單位簽訂“室內溫度必須達到一定標準,否則供熱單位應該給個說法”的供用熱合同。但是邱先生的要求被供熱單位拒絕了。 據邱先生介紹,負責他家的供熱單位以前是用大鍋爐供暖,室內溫度低,冬天居民
今年實行分戶供暖,因此,當供熱單位的收費員來收本年度的熱費時,邱先生提出自己以個人名義和供熱單位簽訂一份供用熱書面合同,然后他再全額交費。合同中規定,居民交納完熱費后,供熱單位必須保證居民家室內溫度達到16℃。如果達不到標準,供熱單位必須給居民一個說法,比如退費等。 可是邱先生的這個要求被供熱單位拒絕了。合同沒有簽成,邱先生也就沒有交熱費。之后,邱先生家的暖氣就被停了。萬般無奈之下,邱先生交了今年的熱費,隨后供熱單位也為其繼續開栓供暖。 負責為邱先生供暖的道外區第三供暖分公司集良小區供暖站的熱費收繳人員向記者證實了這件事。這位收費員說,邱先生確實曾提出過先簽訂合同后交費的要求,但是他們沒有同意。因為供熱單位沒有簽訂這個合同的義務,也沒有達不到供熱標準就給居民退錢的規定。 據了解,在哈爾濱,像邱先生一樣要求與供熱企業簽訂供熱合同,要求保證供熱質量的居民并不在少數。隨著哈爾濱市分戶供暖改造覆蓋面的增加,這里的居民對供熱企業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他們認為,服務有標準,商品有質量,“熱”既然是一種商品,用熱交費,供熱也就應當保證質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