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巨能鈣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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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2日 11:20 南方都市報 | |||||||||
推薦 近日,知名保健食品巨能鈣遭遇了進入市場8年來最嚴峻的公關危機。從事件的根源上看,引致目前媒體與巨能公司之間僵持狀態的重要原因在于政府監管的缺位!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審批和監管體制還沒有形成統一的強勢權威。2003年成立國家食
食品監管文化存在“重審批、輕監管”的傾向。巨能公司據理力爭的一個重要依據是,其產品的上市通過了國家衛生部的審批程序,符合當時的國家標準。然而,審批只是確保食品安全的第一步,更重要的還在于其后的監管。食品監管部門除了應依照《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嚴格依法審批之外,還應該特別注重日常的監管工作,比如定期從市場隨機抽取樣品、按審批時的要求進行系統的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定期公布在媒體上;對不合格的企業和產品進行嚴懲,甚至撤銷批準文號,以保證保健食品的功效和質量安全! 審批程序的信息欠缺公開。巨能鈣事件中一個核心的問題在于,當年巨能公司是否在審批材料中注明過含有雙氧水成分。對于這個問題,有關部門并沒有給出及時的回答。這不能不讓人質疑其審批程序的開放性。現在,政務信息公開已經成為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和內容。根據中央有關部門的解釋,“凡不涉密”的政務信息都應該向公眾開放。為什么這個已經引起公眾廣泛關注,并且明顯不涉及國家機密的信息不能得到及時的公開呢? 對檢測機構資格條件的限制有可能造成管制壟斷。根據現行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及《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認定與管理辦法》,保健食品的功能評價和檢測、安全性毒理學評價應由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承擔。而檢出巨能鈣含有雙氧水的農業部檢測中心卻并不在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名單之中。這種做法很容易造成管制的壟斷,形成部門獨斷性的話事權,不利于消費者利益的保護! (本文系《新京報》今日社論,作者為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李丹陽,本報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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