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11月19日晚,《河南商報》就巨能鈣雙氧水事件對巨能公司作出回應,以下是《河南商報》顧問馬云龍的回應全文:
19日,巨能公司就《河南商報》揭露巨能鈣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過氧化氫的報道公開在《人民日報》、《經濟日報》等媒體發表律師聲明,19日下午又召開新聞發布會再次對我報進行惡意攻擊。對此,作為《河南商報》的顧問,我代表《河南商報》作出如下初步反
應:
一、我們的報道依據的是一個最基本的事實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成文規定:
1、巨能鈣的部分產品經科學檢測確實含有過氧化氫,對此,巨能公司已承認不諱。
2、根據衛生部制定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1996)在食品和保健品中不得被檢測出有過氧化氫殘留的規定。
二、既然部分巨能鈣產品確實含有相關法規規定不應含有的有害物質。本報的報道就是有根據的、實事求是的,所謂嚴重失實的說法沒有任何依據。
三、我們送檢的巨能鈣的樣品是從北京和鄭州的市場上直接購買的,為了證明這些樣品是巨能公司生產的,我們還專門讓巨能公司在河南的辦事處經理親自認證、核實過。送檢的樣品包裝完整,是由檢測機構開包開瓶進行檢測的,所謂樣品被“做手腳”之類的說法,純屬無根據的惡意猜測。
四、我們發表這篇報道,目的只有一個:協助政府整頓混亂的保健品市場,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人民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在整個采訪和報道的過程中,我們的操作是客觀、科學和嚴謹的,所得出的結論也是有充分依據的。指責我們的報道是惡意炒作,恰恰是對我們的污蔑和傷害。
五、巨能公司和他們的所謂專家把“巨能鈣是否含有毒成分過氧化氫”這一要害問題拋在一邊,又提出一個“過氧化氫含量多少才是能容許的”這樣一個偽問題。對此我們和巨能公司一樣無資格發表意見,他們的所謂專家說話也不算數。判斷這個問題是非的標準只能是國家現行的法規,例如《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1996)。究竟是誰在胡攪蠻纏、混淆視聽,社會各界自有公論。
六、巨能公司聲稱,我們的報道傷害了他們的品牌聲譽,影響了他們產品的銷售,這是本末倒置,如果他們的產品不含有違規有毒成分,哪里會有我們的報道?如果巨能鈣的銷售因此受到影響,只能說是巨能公司咎由自取。
七、巨能公司連日來的行為已經構成對《河南商報》和記者名譽權的嚴重侵害,我們保留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新聞媒體與新聞記者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的權利。
《河南商報》顧問:馬云龍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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