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葛有富怎么也想不到,他在大名鼎鼎的國有藥材公司、中國藥材鄭州公司(以下簡稱“藥材公司”)竟然也會買到假藥。在向該公司要求“1+1”賠償時,藥材公司卻以葛有富所買藥品不能說明是在該公司所購買的,葛有富出具的購物發票也沒有寫購買人就是葛有富為由,而加以拒絕。2004年11月1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買賣糾紛案。經過公開開庭審理,法院依法判決,在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被告中國藥材鄭州公司賠償消費者葛有富購藥款130元,增加賠償13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50元。
事情還得回到2003年9月6日。這天,葛有富到藥材公司下屬的一家藥店購買了標注為青海藏青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補腎丸”一盒(內裝5小盒),單價26元,共計130元。當時,藥店給葛有富開具了一份發票。
但令葛有富沒有想到的是,此后,他按照說明書的用法用量服用了3小盒后,卻發現沒有任何效果,便懷疑該藥是假藥,就向鄭州市藥監局舉報。鄭州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4年2月16日給葛有富出具了鄭藥監稽函復字?眼2004?演1—3號復函,該函中認定中國藥材鄭州公司出售給葛有富的補腎丸系假藥。在得知自己所購買的藥物是假藥后,葛有富便于2004年3月8日委托有鄭州市“發票王海”稱呼的范某作為自己的委托代理人,一紙訴狀將中國藥材鄭州公司推上被告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國藥材鄭州公司“1+1”對自己進行賠償,退還原告購藥款130元,并增加一倍賠償130元。
而中國藥材鄭州公司則辯稱,消費者葛有富購買的藥品不能說明就是在被告公司所買的,其出具的購物發票也沒有寫購買人就是葛有富,所以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買賣關系。另外,葛有富所舉鄭州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出具的《答復函》與本案沒有關系,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葛有富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葛有富作為消費者,到被告處購買藥品,被告中國藥材鄭州公司有義務向葛有富提供合格的產品,而被告出售給原告假藥的行為是一種欺詐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故葛有富要求被告退還購藥款130元;并增加一倍賠償13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作者:張勝利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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