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合同紙片輕,落筆重千斤”。時下,訂合同、制商標、寫借據、做鑒定、譯文字等等,已成為人們生活中經常經歷的一件事了。然而,由于動筆者做事不認真,工作馬虎,書寫不規范,從而引起了不少法律糾紛,甚至給自己或他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裝修工劉柏仿的經歷告訴人們,便條書寫不規范,將給自己帶來無窮無盡的麻煩。
據劉柏仿訴稱,2003年1月16日,劉柏仿經熟人宋某介紹,認識了居民李志軍。雙方達
成口頭協議:李志軍要開理發店,由劉柏仿負責為其裝修,干完活后再付工錢。考慮是熟人介紹,劉柏仿也沒想那么多,就于2003年10月18日開始干,一直干了20天才完工。
2003年11月9日,李志軍開始營業。但雙方卻因工錢問題發生糾紛,后經介紹人宋某調解,劉柏仿與李志軍達成協議,由李志軍按最低的工資標準付給劉柏仿7000元。李志軍打了4張便條,其中一張便條上面寫明:“發票19張,兩位都同意以上所講條件,劉飛,李志軍”。另外3張裝修項目便條均無時間和日期。后雙方因裝修款發生糾紛,劉柏仿于日前一紙訴狀將李志軍推上被告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志軍償還其裝修費7000元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柏仿主張對被告李志軍享有債權的依據(證據)是一張無時間的便條,上面寫明:“發票19張,兩位都同意以上所講條件,劉飛,李志軍”;其他3張裝修便條既無時間,也無簽名。上述4張便條均無法證明原、被告之間有債權債務關系以及具體的欠款數額,故劉柏仿要求對方承擔還款義務,沒有證據加以支持。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劉柏仿的起訴。
這起糾紛案雖然很小,卻很典型。通過此案審理,法官提醒廣大讀者,作為一名勞動者,光有票據的意識還不夠,一定要索取真實有效的票據,只有這樣,勞動者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才能依靠真實有效的票據獲得賠償。千萬不要貪小利或因熟人面子抹不開而開張無效便條,從而失去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
作者:黃國華 本報記者 王惜純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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