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學者熱議陪審制度改革 人民陪審員不是擺設
本報訊 “人民陪審員是干什么的?”雖然人民陪審制度在我國已有幾十年的歷史,但大多數人對此并不太清楚,而業內人士則對人民陪審員長期以來“陪而不審”的弊端和無奈深有感觸。
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并定于明年5月1日開始實行。12日,長沙市法學會、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雨花區法院主辦了專題研討會,專家學者及法官們對如何改革陪審制度進行了熱烈探討。
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可與法官一道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陪審員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與法官有同等權利。此舉對增強審判透明度、保證司法公正意義重大。但近年來,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日漸式微,“陪而不審”、“合而不議”等現象日趨嚴重,甚至被認為是“純屬擺設”。“在基層法院,因為力量不足,有時候實習生、家屬,甚至臨時工都會被請來當人民陪審員湊數。”有法官坦承。
專家們認為,這種原因是多方面的。作為法院,出于對陪審員專業知識和審判經驗的懷疑,不愿或不敢使用人民陪審員。作為陪審員自己,有的由于不能充分認識自己在庭審中的職責和作用,把陪審當作額外負擔,甚至害怕得罪人,因而消極對待陪審工作。
與會專家認為雨花區法院在這方面的改革走在前面,值得關注。據了解,早在去年下半年,雨花區法院就經過嚴格的任命條件和選任程序,在社會各界聘任了43名人民陪審員,并按照電腦隨機選擇的方式排定需要陪審的案件。雨花區法院院長易前說,由于人民陪審員來自社會不同階層,在審判中常常能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見,從而彌補法官知識、經驗的不足,又因為陪審員在陪審活動中更注重以社會道德標準評判案件,能克服法官因職業習慣所形成的思維定勢。 (顏開云 金雄偉 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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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如何產生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審理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或者當事人申請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需年滿23周歲,應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法院、檢察院、公安、國安、司法等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不得擔任陪審員。符合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并由基層法院院長提出人選,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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