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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就抓 政府強行接管民營企業是否合情合法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6日 01:47 中華工商時報

  本報記者段立強

  2004年4月28日,內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一家從投產之日起即陷入困境的國營企業,改制成民營企業后,生產和經營都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產銷兩旺勢頭。而正當這家企業的發展處于蒸蒸日上之時,當地政府卻以“維護社會穩定,恢復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為由,將其強行接管,歸自己管理。

  強行接管,不服就抓

  事件的矛盾雙方是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和赤峰市金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宇公司”)。

  記者在巴林左旗采訪的幾天中,每當談起這次接管時,礦山職工都要謹慎地前后左右環顧一周,并且將聲音壓至最低,并且還派一些礦工在路口、房頂放哨。這使記者想起了反映白色恐怖戰爭年代電影里的某些鏡頭,他們說,政府接管企業后,宣布了一條紀律:工人不能扎堆,不能亂說話,發現一次罰款300元,超過3次給予下崗處理。

  原金宇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繆鳳岐向記者介紹政府接管的過程:2004年4月28日晚上,巴林左旗旗委、政府召集金宇公司董事會成員開會,會上傳達了《赤峰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紅嶺鉛鋅礦產權歸屬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以及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金宇公司營業執照的幾個文件及《聽證報告書》,同時宣布解散金宇公司董事會,沒收、扣押金宇公司公章。旗政府全面接管企業,并成立以政府旗長、副旗長為正、副組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公安局局長、工商局局長、審計局局長、監察局局長等14名各大局長為組員的接管領導小組。直接掛帥的是旗委書記。

  當晚,近30名警察進駐礦區。第二天,即4月29日,又來了100余名警察、法官,他們帶著警棍、手銬,封鎖了整個礦區。并且在人群中抓了6名曾經向上級反映問題的礦工及家屬,并分別實施了行政拘留15日或1個月的處罰。

  據記者僅能找到的4份《巴林左旗公安局公安處罰決定書》上注明的處罰理由有:“公然辱罵礦長胡寶瑞”(該礦長是礦區被政府接管后委派的記者注)、“以公司未給工人繳養老保險為由,沖入公司辦公樓,圍攻擁擠旗政府工作人員”,另一張《處罰決定書》上被處罰人一欄空白,根據什么法律依據一欄空白,決定給予什么處罰一欄空白,但卻有被處罰人崔穎的簽名。另外一個人在沒有《處罰決定書》的情況下照樣被拘留15天。

  公司被接管的當日,巴林左旗以“內蒙古宏峰集團紅嶺鉛鋅礦接管工作領導小組”的名義發出了一份《致礦山職工的一封信》。信中稱:“2004年4月23日,赤峰市工商局下發了《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立即依法撤銷了‘赤峰有色金屬集團公司紅嶺鉛鋅礦’的注銷登記,依法吊銷‘赤峰金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營業執照,并根據市政府召開市長辦公會議及中共赤峰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做出的《關于對紅嶺鉛鋅礦產權歸屬問題的調查情況》和處罰意見,成立了‘內蒙古宏峰集團公司紅嶺鉛鋅礦接管工作領導小組’,原金宇公司領導班子成員職務自然解除。旗委、旗政府希望廣大礦工及家屬從大局出發,積極配合接管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礦區的生產生活秩序,做到不利于礦區穩定、不利于礦山發展的話不說;不利于礦區穩定,不利于礦山發展的事不做。提高警惕,防止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且對組織策劃,破壞礦區生產生活秩序的、故意制造事端的、侵害國有資產的、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的,有關部門將依法從嚴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聲勢在赤峰市恐怕是改革開放以來最大規模的一次”。礦山職工胡小東說,“28日那一晚上之后,我們失去了企業所有權,失去了經營權,我們的董事會成員,還被告知不許離開左旗境內,失去了人身自由權。我們這些小股東的財產權和經營權也都沒有了,而且紀檢委借查賬之名,從我們的賬戶上還提走200萬元現金,至今不知去向……”

  禍起上訪

  事情還得從金宇公司的“前身”說起。

  金宇公司的“前身”是1988年籌建的巴林左旗烏蘭達壩銅鋅礦,這個地方國有企業從開始籌建,到1996年宣告破產,沒有生產一天,企業就下馬了。原金宇公司監事會監事長胡悅山對記者說,在破產清算期間,巴林左旗政府在赤峰市政府的協調下,并以“不接受烏蘭達壩銅鋅礦,白音諾爾銅鉛礦就不能生產”為要挾,強行將烏蘭達壩銅鋅礦甩給了赤峰市有色金屬集團總公司。之后,重新注冊成立了國有性質的紅嶺鉛鋅礦。據一位時任巴林左旗政府領導講,當時烏蘭達壩銅鋅礦雖然整體轉移出去了,但赤峰市有色金屬集團總公司卻沒有支付收購資金,也沒有與原企業的債權人辦理債權債務轉移關系,更沒有對新企業進行實質性的有效管理。只是將這個硬塞在手里的“包袱”放在原地未動。

  就在紅嶺鉛鋅礦成立之后一年多的時間里,紅嶺鉛鋅礦又因資金、設備、技術等原因再次陷入絕境。萬般無奈之下,企業在當時的巴林左旗旗委、政府的支持下,實行了企業轉制,并于1999年1月,由職工集資入股171萬,成立了金宇公司,原紅嶺鉛鋅礦礦長馬恒任法人、董事長。據礦工們提供給記者的資料顯示:金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是得到當時旗委、旗政府認可并加以褒獎的。

  據《紅嶺鉛鋅礦的會議紀要》記載:“1999年6月6日,礦長馬恒主持召開了有時任旗委書記汝俊杰、旗長鮑新民、副旗長馬俊以及礦山領導杜鳳華、繆鳳岐等參加了工作匯報。會上,副旗長馬俊首先肯定了企業的轉制是符合中央政策的,更是合民心順民意的。原紅嶺鉛鋅礦的債務你們已經承擔,職工也由你們安排,企業的主體自然應是金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之后,旗長鮑新民、旗委書記汝俊杰更是肯定金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這種做法,不僅為企業本身找到了出路,同時也為左旗企業轉制工作開了個好頭。這種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法人管理的結構,有利于左旗經濟的發展,是穩定一方、造福一方的大事。將來運作成功了,這個企業既不是國家的,也不是集體的,是屬于你們職工的。”

  金宇公司成立后,與紅嶺鉛鋅礦的債權人重新簽訂了《債權債務確認書》。并且經過幾年的發展,已經償還了近千萬元的債務,而且年繳稅金超百萬元。2001年,實際上已經名存實亡已兩年之久的紅嶺鉛鋅礦被申請注銷。

  但是,正在金宇公司快速發展之際,職工們開始向上級反映公司董事長馬恒有重大經濟問題。

  工人們開始不斷上訪。這給旗委、旗政府造成很大的壓力。2003年7月,旗委、旗政府派人進駐金宇公司協調此事,并促成召開了董事會(金宇公司雖然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自企業發展后,公司就從沒召開過董事會,董事長自己成了家長制、一言堂)。董事會決定:原董事長馬恒放棄經營權,由副董事長繆鳳岐兼任總經理負責經營并對企業進行財務審計。之后,企業進入正常經營軌道。

  4個月之后,即2003年11月份,赤峰市久久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赤久久會事審字【2003】第66號至第69號《審計報告》。報告結論:董事長馬恒存在下列問題:1、虛列金鷹公司戶名,套取分紅款269684.80元;2、虛列施工隊戶名,套取分紅款1079534.71元;3、虛列外購礦石付款4274224.95元;4、虛列外購礦石還耿鳳文款3850000元;5、虛列工程款(修橋)268880元;6、將1263251元職工的養老金、失業金、醫療保險金用于配股等共計違紀違法資金1125.7726萬元。就在會計師事務所宣布這個審計結果時,面對大量的事實,時任政府副旗長馬俊卻向金宇礦業的礦工們宣布董事長馬恒不存在違法事實,只是違法財經紀律而已。對此,股東和礦工們不服,又到旗委、旗政府上訪,要求嚴懲馬恒。事件發展到這個時候,礦工們憤怒了。他們開始又一次大規模的罷工,并把原料庫的大門從頭到尾焊到底,不讓產品出庫……

  于是,在2004年2月,金宇公司的一些管理人員聯名向赤峰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舉報馬恒的經濟問題。但舉報的結果是,馬恒毛發未損,仍然在外經商,而金宇公司則被調查組認為在注冊登記以及注銷紅嶺鉛鋅礦時提供了虛假材料,并有侵吞了國有資產的“行為”。

  于是,巴林左旗工商局在赤峰市政府的“招呼”下,做出了“關于撤銷紅嶺鉛鋅礦注銷登記的決定”,同時吊銷了金宇公司的營業執照。這就意味著紅嶺鉛鋅礦這個“死”了3年的國有企業又在其主人———市政府的關照下復活了。如此一來,政府接管就有理由了。

  強制接管的政府理由

  “旗政府為什么要強制接管金宇公司呢?”,“金宇公司是否有國有資產存在呢?”,面對記者的提問,巴林左旗分管工商業的副旗長于鳳芝女士給出了這樣一個解釋:為了維護社會穩定,恢復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因為此前,金宇公司職工多次因反映企業法人經濟問題而上訪,生產經營一度陷于停頓。“既然是維護社會穩定,而不穩定因素又是因為馬恒的經濟問題沒有得到處理,而審計報告又確實讓馬恒的違法事實擺在了眼前,那么只要處理了馬恒,職工不就安定了?而現在為什么要背費力不討好這樣一個名聲來強行接管金宇公司呢?”于旗長對此提問以沉默作答。

  而金宇公司職工對此的認識是:看企業發展好了,有利可圖,以企業的一些小失誤作為突破口,以法律為借口,強行收回已轉制的企業。另一層意思是想通過政府強制接管,來掩蓋馬恒與某些政府官員的“金錢關系”。據一位職工提供的錄音資料顯示,馬恒曾在一次股東大會上要求董事會給其處理270多萬元的借款白條。據馬恒自己講,這270多萬元全部用于送禮了,至于送了什么人,他知道,但不能在此講。

  而更令董事會及大多數股東不解的是,金宇公司被政府強制接管后,本應積極維權的公司法人、董事長馬恒卻一走了之。據接待記者的一位當地官員說,馬恒已經很長時間找不到了。而一位知情人給記者提供的電話號碼,卻使記者很快與馬恒取得了聯系,但當記者表明采訪意圖時,馬恒以工作忙為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另外的幾個前任黨政主要領導也都以不方便或受組織委派在外地開會或學習為由統統拒絕了采訪。前任領導及相關人員的集體失語和現任政府的強硬態度,令記者對此大惑不解,令礦山職工心有余悸。

  遼寧斯特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江認為:赤峰市政府以金宇公司在注冊登記及注銷紅嶺鉛鋅礦時提供了虛假材料為由,讓巴林左旗工商局吊銷并注銷了金宇公司的《營業執照》及紅嶺鉛鋅礦的《注銷申請》,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注銷登記是以企業的主動申請而做出的行政行為,沒有企業申請,工商部門是不能主動實施的。顯然,赤峰市政府是想通過法律證明金宇公司的《營業執照》和紅嶺鉛鋅礦的《注銷申請》是非法所得,繼而證明自己強制接管行為的合法性。然而,事實是在產權權屬的爭議問題上,法律途徑是惟一的解決途徑,而在產權權屬尚未明確之前,政府強制接管一家民營企業,無論出于什么目的,都已經構成了嚴重的違法行政事實。

  北京市致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進也同意上述觀點,同時他還指出,凡屬紀檢部門調查的材料,均不能作為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的有利證據使用,除司法部門外,其他政府部門沒有對行政案件的調查取證權。否則,就是法律所極力排斥的“以黨代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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