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撿拾他人物品隱匿不還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記者進行了采訪。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北京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許蘭亭說:如果公安人員找到撿拾他人物品的出租車司機,該司機拒絕交出被其撿拾的他人物品,并且有證據證明被其撿拾并隱匿的物品數額較大,這就構成了我國《刑法》第270條中規定的侵犯財產罪(侵占罪)。記者翻閱《刑法》條款,《刑法》第270條對于侵占罪的規定是: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北京問中律師事務所方志遠律師告訴記者,《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罪必須滿足幾個條件,一是據為己有,二是拒不交出,三是數額較大。方律師說,所謂數額較大的概念,要根據各地區的經濟情況而定。如果不能滿足數額較大的條件,撿拾他人物品隱匿不還,從《民法》上說屬于不當得利,應該受到道德和社會輿論譴責。方律師認為,撿拾了他人錢包的出租車司機最終還是交出了被其撿拾的錢包,所以還不能說構成了犯罪,而是一種道德修養方面的問題。
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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