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門前滑倒 老人獲賠1.3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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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2日 09:09 時代商報 | |||||||||
“法律真是公正,我的鄰居都說我的官司打不贏,自己走在馬路上摔倒了,別人還能賠你錢?可我的官司就是打贏了,獲得了應得的賠償。”王大娘激動地說。近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家商場賠償在商場門前滑倒的受害人1.3萬余元。 老人商場門前摔倒
2003年12月5日剛剛下過大雪,9時許,73歲的王大娘來到沈陽市大東區(qū)一家商場購物,當她走到商場門口時一個趔趄滑倒在地,當時就摔得起不來了。 王大娘于當日被兒女送進沈陽市骨科醫(yī)院就診,經(jīng)醫(yī)院診斷,王大娘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王大娘不得不住院治療。在住院的26天里,王大娘共花醫(yī)藥費1.6萬余元。 住院期間,王大娘越想越生氣,王大娘認為:她之所以摔傷,是由于那里路面高低不平,下雪后積雪又不及時清理,殘留在地磚上使路面非常滑,商場應該對她的傷承擔賠償責任。 老人勝訴商場不服 王大娘出院后一紙訴狀將這家商場告上了大東區(qū)法庭。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某商場賠償原告王大娘醫(yī)藥費的80%。被告認為:王大娘摔傷處不是商場法定管理范圍,無法定管理義務(wù),王大娘摔傷是其自己沒有盡到應注意安全的義務(wù)造成的,與被告沒有任何關(guān)系。被告不服判決,上訴到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沈陽中法維持原判 近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并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法院認為:這家商場系公眾購物的場所,有為顧客消費提供安全購物的保障義務(wù)。商場門口所建的門市房拆除后,未將殘留的室內(nèi)地磚恢復原狀,而該處屬于單位“門前三包”范圍,在雪后未及時清掃,在地磚上未采取防滑措施,致使王大娘在此滑倒。商場屬于不作為行為,有疏于安全保障義務(wù)的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由于原告年事已高,雪天出行購物,也未盡到應盡的特別注意義務(wù),應承擔相應責任。 時代商報記者劉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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