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25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聯合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下稱《實施意見》),對新的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具體操作程序作了規定。
——確定了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享受稅收政策的認定、審核程序。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的材料由7項減少到3項。確定了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程序和稅務部門審批減免稅程序。
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均由地方稅務機關征管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先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年終根據企業實際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情況再減免企業所得稅。
——確定了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享受稅收政策的認定、審核程序。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筑企業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60%以上,符合條件的經濟實體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確定了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享受稅收政策的認定、審核程序。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稅款小于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定,大于扣減限額的以扣減限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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