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新公司法對小股東和債權人保護更有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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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1日 07:19 經濟參考報 | |||||||||
本報上海電 《公司法》修訂專家組成員、原中國政法大學校長、著名法學家江平日前在第一屆“上海法學會論壇”上談到,修訂后的公司法有兩大亮點:給了公司更多自由空間,對小股東和債權人權益保護更加有力。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公司法》進行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修訂后的《公司法》開始實施。
江平說,新《公司法》降低設立公司門檻。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門檻明顯降低,注冊資本從1000萬元降低到500萬元,設立股份公司不再需要國務院或省部級部門批準。 他認為,降低設立公司門檻透露了三個重要信息:設立公司的門檻低了,風險要由與公司打交道者自己決定;看一個公司的信用,不能只看注冊資本,交易者還要看交易對象交易時資本和總資產;雖然注冊資金的門檻降低了,但是出資不實的刑事、民事責任沒有改變。 新《公司法》將“非專利技術”排除出出資形態,并在列舉出資形態后加了一個“等”字,其含義有三重:是貨幣形式、可以轉讓、法律法規不禁止的。 江平說,過去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太多,公司章程基本上是格式化的。這次公司法修訂,任意性規定大大增加了。 比如有關股東權利方面,規定股權可以轉讓。有關監事會、董事會、股東會“三會”權限,原來是法定主義,現在則由當事人自行規定。 他還說,公司法的核心是保護投資者和股東的利益,股東問題的核心是權利平等?梢员U蠈崿F這一原則的措施,其中一些已經在新《公司法》中有所體現: 第一,禁止關聯交易,控股股東如因關聯關系造成損失,要賠償損失;第二,持異議少數股東有退股權;第三,公司為獎勵職工,可以在股票市場買回部分股票,但是不能超過5%,必須在一年內脫手,否則會形成公司自己持股的情況;第四,遇到嚴重困難的前提下,只要有10%的股東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第五,用累計投票制代替比例投票制,這樣可以確保小股東集中選舉一人或若干人,擁有自己的代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