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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明確個稅扣除問題 年終獎按1600元扣稅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5日 05:08 新京報

  國稅總局明確個稅新舊起征點銜接問題,如果在明年1月1日后發(fā)放

  本報訊 (記者 陳光) 昨日,國家稅務總局對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適用800元和1600元費用扣除標準的銜接問題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開始適用新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2006年1月1日以后發(fā)放的年終一次性獎金也可以享受新的1600元扣除標準。

  昨日下發(fā)的《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2005年12月31日以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8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皣惪偩值奈募瑫r規(guī)定,于2006年1月1日以后發(fā)放的年終一次性獎金也可以享受新的1600元扣除標準。

  例子

  1、某單位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一員工發(fā)放當年12月份的工資1300元,并扣繳其應納的

個人所得稅款,在2006年1月5日繳入國庫。由于該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的時間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應適用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扣繳個人所得稅25元。

  2、該單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該員工發(fā)放2006年1月份的工資1400元,按照規(guī)定,這筆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減除費用1600元,因此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3、2006年1月12日,該單位再向該員工發(fā)放年終一次性獎金5000元,由于該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1600元之間的差額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應扣繳個人所得稅240元。計算過程為:應納稅所得額:5000-(1600-1400)= 4800元;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應納稅所得額4800元除以12后為400元,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shù)為0;應納稅額:4800×5%=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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