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煤炭、電力企業不得因價格協商不一致而停止供煤或停止發電
本報訊(記者王冰凝)國家發改委近日發出通知,要求煤炭、電力企業嚴格執行國家電煤價格調控措施,維護煤炭、電力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通知要求2005年電煤價格以去年9月底實際結算的車板價為基礎,由煤電企業在8%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對新投產發電機組用煤價格,以煤炭企業去年9月底實際結算的電煤平均車板價為基礎,在8%的浮動幅度
內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通知指出,電煤價格調控措施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措施之一,煤炭、電力企業要嚴格執行,不得超過規定幅度提高煤價,也不得變相提價;煤價漲幅超出規定范圍的,要予以糾正。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督促本地煤炭、電力企業貫徹落實國家電煤價格調控政策。煤炭、電力企業不得因為價格協商不一致而停止供煤或停止發電。
通知強調,為解決電煤價格上漲推動發電企業成本增支問題,近期國家發改委在要求電力企業適當消化電煤價格上漲因素的基礎上,相應提高了各省(區、市)的電價。煤炭企業要嚴格執行電煤價格政策,不得因為電價提高而進一步提高電煤價格。通知還要求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加強電力需求的價格管理,繼續推廣和完善分時電價等電價制度,鼓勵用戶科學合理利用電能。
據業內煤炭專家稱,自今年以來,特別是開征煤炭資源稅以來,煤炭企業明顯地表現為成本增,價格降,煤炭企業的生產經營利潤下滑。目前市場煤價格下跌嚴重,計劃內煤炭價格也有松動的跡象。發改委煤電聯動政策調高了電價卻增加了煤炭企業成本,目前煤炭價格不斷下跌,發改委要調控電煤價格,更應該控制電煤價格進一步的下跌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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