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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規定控股股東可免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7日 10:08 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中國證監會16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了《關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后增持社會公眾股份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后增持社會公眾股份作了明確規定。

  這份下發給各上市公司的通知指出,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后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公司股東大會通過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后的兩個月內增持社會公眾股份而觸發要約收購義務的,
可以免于履行要約收購義務。擬增持股份的控股股東應當將其增持股份計劃與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同時公告。增持股份計劃應當包括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股份的前提條件、擬增持股份的數量、在增持股份計劃完成后的6個月內不出售所增持股份的承諾。控股股東增持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5%,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日內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再行買入該公司的股票。控股股東實施增持股份計劃導致上市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該股東應當在增持股份計劃實施完畢6個月后的一個月內實施維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

  通知說,這份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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