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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規范抵稅財物拍賣行為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8日 09:58 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規范了稅收強制執行中抵稅財物的拍賣、變賣行為。

  試行辦法明確了拍賣優先的原則,規定除經拍賣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兩種情形可以直接進入變賣程序:一是鮮活、易腐爛變質或易失效的商品、貨物,二是拍賣機構不接受的抵稅財物。

  試行辦法對流拍后的處理也作了繼續降價拍賣和轉入變賣的明確規定。在變賣環節,為了既保護納稅人權益、防止賤賣,又保證變賣成功、實現稅款入庫,試行辦法對變賣價格的評估、確定,對變賣幾種形式執行的條件、程序作了較詳細的規定。

  抵稅財物拍賣、變賣后的清償順序為:首先支付拍賣、變賣費用,包括扣押、查封、保管費用;其次抵繳未繳的稅款、滯納金,并按規定抵繳罰款。剩余部分,稅務機關退還被執行人;不足抵繳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繼續追繳。被執行人應當將全部拍賣、變賣收入計入銷售收入申報繳納各種應納稅款。(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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