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訊(記者賀文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從今年7月1日起,員工接受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但當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稅。
企業員工的股票期權被業界俗稱為“金手銬”,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
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這被很多高科技公司拿來作為一種有效激勵員工的薪酬方式,因為員工通常只有等企業股票價格高于自己的購買價格時才會行使這種權利。
新通知規定,員工接受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行權時,才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也叫購買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稅。
業內人士認為,新通知考慮到了股票期權具有的不確定性,因為員工未來可能行使也可能放棄企業授予他的這種權利。
而對于員工將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稅;對于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稅。
需要提醒的是,從今年7月1日起,扣繳人應在納稅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報送有關情況,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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