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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稅管理辦法發布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2日 10:45 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按照這一辦法,今后,出口商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經省級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可停止其6個月以上的出口退稅權。

  稅務總局有關人士表示,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這一辦法,有5個主要內容:一是明確了可以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出口商包括三類: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
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二是規定對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紙質憑證及電子數據齊全的,稅務機關應受理申報;不齊全的出口商應及時進行改正、補充資料等。三是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資料、憑證的合法性、準確性以及相關電子信息進行審核和比對。四是稅務機關應及時公告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規定,加強宣傳輔導。五是依據征管法,明確了出口商違反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拒絕稅務機關檢查等情況的處理條款。(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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