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董事長王清華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原財務處副處長張傳勝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本報訊因虛增利潤騙取配股資格,山東巨力(000880)及相關責任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3月25日,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山東巨力罰金160萬元;公司原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王清華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公司原財務處副處長張傳勝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這是國內首例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因欺詐配股而被追究
刑事責任的案件。
山東巨力昨日公告稱,公司于3月28日收到了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4月至2001年2月,時任山東巨力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王清華,為使公司通過配股達到募集資金的目的,在公司不具備配股條件的情況下,安排時任山東巨力財務處副處長的張傳勝編造虛假會計材料,虛增1999年利潤,以達到配股需要的條件。張傳勝采取原材料少列生產成本多轉在建工程、原材料少轉生產成本、在產品少轉產品生產成本、管理費用及財務費用在山東巨力集團列支的方式,虛增1999年度利潤161457361.06元。2000年,王清華安排利用上述虛假的會計材料,編制配股申請材料,并在制作的配股說明書中編造虛假內容,騙取了配股資格,于2001年2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配售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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