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注意條款規定蒙受不小損失 退保時千萬要慎重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5日 17:04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退保難"是一些投保人的感受,特別是對一些未繳足兩年保險費的投保人而言,由于事先不知道或未注意退保手續費的標準,到真要退保時才發現要蒙受不小的損失。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其中當然包括有關退保的內容。有的保險公司雖然在現金價值表中列明了退費規定及標準,但未采取適當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致使投保人忽略有關內容,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要么放棄退保,要么承擔經
《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扣除手續費。但以往在保險公司單方擬定的合同中,往往只就手續費的計算方式做出模糊解釋,具體金額到底是多少并無明確規定。而且,保險公司所列的本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對該保險單所承擔保險責任收取的費用等項目,因時因險種而異,沒有一定之規。 目前,各家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產品確定了各自的保險費率(包括退保手續費)。在簽訂合同前,消費者應當要求保險業務員提供具體合同條款和保險費率表,并根據自身需要,仔細閱讀和研究各種合同條款的差別,比較保險費率的高低,挑選最適宜自己的產品,切忌盲目簽約。對于不懂的內容,投保人應要求保險公司作出進一步解釋,并將解釋內容落實為文字,作為合同的構成部分,成為履行合同和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對于簽約前保險業務員只提供產品說明書,不出示保險合同、保險費率及其它相關資料的,消費者應拒絕購買。對于長期壽險,收到保單后,一般消費者還有10天的猶豫期。在該期限內,消費者應再次審查保險合同及有關資料,發現問題及時詢問,如不滿意要求退保,大多數保險公司會全額退還保險費,有的會收取最多10元的工本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