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15日實行,注冊資金要求從80萬提至8000萬
本報訊(記者曹陽)記者昨日從民航總局獲悉,《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將于本月15日正式實行,取代1993年頒布的《開辦航空運輸企業審批基本條件和承辦程序細則》。按照新版的《規定》,國內新組建的航空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8000萬元,此外還須擁有具有運營所需要的基地機場和其他固定經營場所及設備。而在1993年的《細則》中,規
定的注冊資本為不少于80萬元。
在規模方面,《規定》要求國內新組建的航空公司應當擁有“不少于3架購買或租賃并且符合相關要求的民用航空器”,不得以“濕租”現有國內外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飛機的方式籌建,還須擁有具有運營所需要的基地機場和其他固定經營場所及設備。此前,航空企業只被要求擁有不少于3架的運輸飛機以及相適應的資金。
在身份方面,《規定》要求航空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
此外,《規定》中還指出,不允許民用機場、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應、民航計算機信息等機構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有直接關聯關系,不允許可能影響航空運輸市場公平競爭的企業或單位單獨設立或者違反規定參與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民航總局運輸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的推出主要是考慮到航空運輸業與一般的競爭性行業不同,屬高科技、高風險的行業,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保證航空安全,維護良好的航空運輸市場秩序,促進航空運輸業協調、健康發展,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民航總局對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實施必要的引導和調控。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規定》對外商投資航空公司的投資額度沒有松動,仍根據2002年頌布的《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要求由中方控股,其中一家外商(包括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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