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代征還是個人繳納 人民幣理財踏入稅法真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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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31日 16:38 北京青年報 | |||||||||
銀行代征還是個人繳納?利息稅還是收益分紅稅? 自光大銀行、商業銀行推出首批人民幣理財業務,興業、招商、民生等銀行紛紛將各自的人民幣理財產品擺上柜臺,銀行間征戰人民幣理財市場的氣氛漸濃,關于人民幣理財的話題也逐漸熱起來。近日又有媒體指出,人民幣理財產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由銀行負責代征,銀行不代扣所得稅是違規行為。人民幣理財產品是否涉嫌漏稅?有關專家認為,人民幣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征稅范圍的第7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須征個稅,個人理財產品納稅大致可比照該條款。但嚴格來說,理財收益又很難套用“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中央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劉桓昨天對記者表示,目前適用的《個人所得稅法》是1994年發布實施的,而近年來金融市場改革速度不斷加快、創新品種不斷增多,用一部10年前的相關法律來適應日新月異的多元化個人收入格局,肯定會力不從心。一般來說,在法律相對穩定不變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會出臺一些規章、辦法來解決新出現的問題。但到目前為止針對人民幣理財產品等收入調節方面的辦法尚且空白。 基于所得稅本身的復雜性以及創新速度日益加快的金融市場,劉桓認為相關法律法規應有其靈活性,并能夠起到引導投資的作用。按照國際慣例,一般風險越高的投資,稅率會越低,以保護、促進高風險市場的健康發展。在國內個人金融產品收益方面,劉桓建議對儲蓄收益分檔征稅,儲蓄利息所得越多,稅率越高;反之稅率越低,對于需要維系正常生活支出的很少的儲蓄利息收入,稅率則可低至不征利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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