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再次修改要動大手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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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9日 09:08 經濟參考報 | ||||||||
本報記者 趙江山 保險合同部分成此次修法焦點 保險公司關注投資渠道拓寬 保監會發布就保險法修改征求意見的通知之后,有關保險合同部分的修改引起了各界的關注,成為此次修法的焦點。
記者了解到,保險學界和保險公司正在準備書面意見,趕在12月20日前反饋中國保監會法規部。 記者電話向數位保險專家提出這樣一個問題:您認為保險法最需要修改的是哪一部分?幾乎所有專家都不假思索地回答:保險合同法部分。 保險業界一般把保險法分為兩個部分:保險合同法和保險業法。保險法第一次修改時,改的主要是保險業法,而與保險消費者息息相關的保險合同法并未作實質性修改。 2002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保險法》修正案草案。新《保險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實施。較之1995年頒布實施的《保險法》,2003年《保險法》有38處變化和改動,這一數目占了原有152個條文的1/4。 業內普遍認為,第一次修改中,真正觸及實質性的條文屈指可數。“當時主要是應對加入世貿組織,修改的基本原則是‘可以改也可以不改的,就不改’。”保險法專家、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鄭偉說。 目前我國保險業大環境發生變化,到下個月,我國保險業入世保護期結束,再次修法已成當務之急。 從保監會公布的13個修改重點來說,前5個是保險合同法的內容,后8個則是保險業法的內容。鄭偉認為,保監會公布的保險合同法的有關修改點比較籠統,而關于保險業法的修改點就比較具體。 在實際工作中,現行保險合同法部分存在不少問題,有些條文表述不夠嚴謹、含義不夠明確,有些內容有疏漏等。上海聯合律師事務所貝政明律師認為,保險合同法存在缺陷,是近年來保戶與保險公司糾紛案件數量上升的一大原因。 鄭偉認為,保險業法修改側重的是保險業發展遇到的新問題。比如說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依照現行《保險法》,保險公司組織形式僅限于兩種,即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今年11月15日,國內第一家相互制保險公司——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獲批籌建,但相互保險公司這種組織形式在《保險法》和《公司法》中,都未對其有所規定,法律地位還有待確定。 保險公司則更加關注投資渠道拓寬的相關內容。2003年《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雖然“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的表述為渠道放開留下法律空間,保險資金也已獲準投向基金、可轉債、股票等領域,但保險公司還希望保險資金能夠投資于基礎設施建設、物業回購返租等領域。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副總經理鄭勇告訴記者,公司正在內部征求修改意見。作為壽險公司,中國人壽反饋的意見將集中在壽險領域,此外,中國人壽也將建議修改保險法中有關保險資金投資范圍的條文。 對于征求意見,貝政明律師認為,此次保險法修改也應該吸納律師和消費者的意見。他告訴記者,保險法以前的修改中多是考慮保險公司的意見,采納律師和消費者的意見比較少。 至于保險法修改的時間表,在今年的中國保險學會第六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上,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曾透露,《保險法》修改草案爭取在2006年底、2007年初時將正式提交全國人大。 【相關鏈接】保監會公布的《保險法》修改工作重點是:保險合同的成立與效力問題;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與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保險價值、保險金額與重復保險;財產保險條款的規范;人身保險條款的規范;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相互保險公司、自保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定位及監管;保險公估公司、兼業保險代理機構、專屬保險代理機構、個人經紀人、保險營銷員的定位及監管;保險行業協會的定位及職能;保險資金運用模式的創新和投資渠道的拓寬;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的科學分類及劃分標準;快速發展的市場環境下保險條款費率的監管方式;監管機構對保險失信行為的處理;保險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及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