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現行房產稅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具體區域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房產稅以房產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采用比例稅率。按房產余值計征的,稅率為1.2%;按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同時,現行政策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現行房產稅暫行條例對一些房產規定免稅,包括對個人所有非營業用房產免稅。對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條例還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問: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如何繳納房產稅?
答:在應納稅款的計算上,納稅人要區分自用和出租房產兩種情況分別以計稅依據乘適用稅率確定應納稅額。
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在繳納房產稅時,均應將其根據記賬本位幣計算的稅款按照繳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
對應稅房產且屬于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2009年1月1日之后新建或新購置的,按以下規定執行: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自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為了做好房產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都制定了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房產稅納稅的期限,納稅申報的內容等征收管理的具體事項做出了規定。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應按照暫行條例及房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定期向房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房產稅。納稅人房產的情況(包括房產數量、原值、租金收入等)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變更納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