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浪財經 > 理財 > 個稅起征點上調呼聲再起 > 正文
本網訊(上海證券報記者李雁爭)記者18日從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了解到,自2008年3月1日起,出租汽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繳納標準,從原每月75元調整到每月單車按60元標準繳個人所得稅。
北京市地稅局是在日前發布的《關于調整出租汽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中做出以上表態的。由于燃料價格持續上漲,出租車司機的負擔不但上升。專家認為,調低司機的個稅有助于減輕這部分群體的生活負擔。
通知明確,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取得的收入,自2008年3月1日起按每月單車應納稅額60元的標準繳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與本通知不一致的相關文件內容同時廢止。
根據此前發布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出租汽車駕駛員取得所得項目的通知》規定,出租汽車公司與出租汽車駕駛員普遍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形成了明顯的任職受雇關系,出租汽車駕駛員按承包形式取得收入實質為"工資薪金所得"性質。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核定個人所得稅稅額為75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