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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新所得稅法中反避稅工具的運用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7日 16:18 新浪財經
來源:中國資金管理網 作者:蔣玲 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中特設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關聯方稅務處理及其他反避稅措施做了明確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了對企業和關聯方稅務管理的規定,標志著我國反避稅措施更加的規范化和系統化。在稅法中也特別明確了“特別納稅調整”和“關聯業務往來”的定義!疤貏e納稅調整”是指稅務機關出于實施反避稅目的而對納稅人特定納稅事項所作的稅務調整,包括針對納稅人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及其他避稅情況所進行的稅務調整!瓣P聯業務往來”是指具有關聯關系的企業或者個人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經濟業務事項。其中,關聯關系是指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企業或者個人:(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成本分攤安排 無形資產的研發成本和勞務提供成本在關聯企業之間合理分攤是國外通行的做法,但我國過去一直不允許這種成本分攤。新稅法改進了這方面的規定,即只要企業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費用在分攤時符合費用列支與所有權、用益權和收益權相匹配的原則,則允許納稅人進行這種成本分攤。同時新稅法還規定了分攤應當遵循成本于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 防范資本弱化的關聯方債權性和權益性投資 企業資笨是由權益性資本和債務性資本組成的。資本弱化就是在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負債的比重,以貸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進行的融資。資本弱化的特點是企業注冊資本和負債的比例不合理,注冊資本太少,滿足不了企業生產經營對資本金的需求。由于企業通過貸款方式進行融資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可以在稅前列支。因此通過這種方式在關聯企業之間進行借貸,可以降低稅收的支出。 在新稅法中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具體到底是怎樣一個比例尚未公布,目前有猜測,這個標準可能是針對不同行業的融資特點予以不同考慮。比如,對銀行、保險等金融企業,負債率較高,包括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在內的全部付息債務不得超過權益性投資的20倍,還有其他的行業,債務一般不得超過權益性投資的3倍。對于企業資金管理者來說,這個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的比例也直接關系到企業現金池產品。 受控外國公司規則 受控外國公司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首次引入的一個制度,它借鑒了美國的相關規定。受控外國公司的規則是為了防范關聯方利用在低稅率或避稅地建立受控外國企業,將境內利潤轉移到境外以減少和規避在中國的納稅義務。 當中國的居民企業或者個人居民直接或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該外國企業將被認為是受控外國公司。當以上有關的百分比條件未滿足時,受控外國公司還可以根據實質控制條款來加以判定。條例同時規定,設立在實際稅率低于12.5%的外國企業將適用于受控外國公司的相關規定。 因此對于那些準備在境外設企業或在進行利潤分配的企業來說,在進行利潤分配的時候,一定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此舉是出于合理的商業目的而非避稅。否則將很容易受到稅務部門的審查。 轉讓定價同期文檔準備要求,轉讓定價和一般反避稅納稅調整的追溯時效 新稅法要求納稅人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當準備同期資料(即納稅人在與關聯企業進行業務往來就定價原則、定價方法和功能及風險分析問題等編寫和準備的資等)。新稅法還規定,有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的不僅僅限于被調查企業及其關聯方,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也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在中國現行稅制體系下,由于中國境內不同地區之間、不同企業所適用的稅率和稅收優惠待遇存在很大差別,在中國境內不同地區間同樣存在企業利用關聯交易轉讓定價進行避稅的情況。而明年新稅法實施后還有個稅收優惠的過渡期,中國境內不同地區之間的稅率差至少5年內還存在,境內轉移定價還會繼續存在。 此外,稅務機關有權在企業發生轉讓定價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對于由于轉讓定價調整導致補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應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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