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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細則發(fā)布 三特殊車輛稅款分別計算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02:45 新聞晨報
□記者周凱 晨報訊國稅總局昨天發(fā)布了車船稅的實施細則,特別對于1年內(nèi)報廢、欠繳稅款、須繳滯納金這三類車輛的繳納方式作出明確規(guī)定。 首先,對于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機動車距規(guī)定的報廢期限不足一年而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輛,保單中“當年應繳”項目的計算公式為:當年應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shù)/12。 而對于欠繳車船稅的車輛,則根據(jù)納稅人提供的前次保險單,查驗納稅人以前年度的完稅情況。對于以前年度有欠繳車船稅的,保險機構應代收代繳以前年度應納稅款。 其中,對于2007年1月1日前購置的車輛或者曾經(jīng)繳納過車船稅的車輛,保單中“往年補繳”項目的計算公式為:往年補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本次繳稅年度-前次繳稅年度-1)。對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購置的車輛,納稅人從購置時起一直未繳納車船稅的,保單中“往年補繳”項目的計算公式為:往年補繳=購置當年欠繳的稅款+購置年度以后欠繳稅款。 此外,對于納稅人在應購買“交強險”截止日期以后購買“交強險”的,或以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稅款的同時,還應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每一年度欠稅應加收的滯納金=欠稅金額×滯納天數(shù)×0.5‰。滯納天數(shù)自應購買“交強險”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納稅人購買“交強險”當日止。納稅人連續(xù)兩年以上欠繳車船稅的,應分別計算每一年度欠稅應加收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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