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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土地增值稅清算不是稅收新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 09:18 中國證券報

  不會增加企業稅收負擔和購房者經濟負擔

  本報記者 周明 北京報道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昨日指出,日前發布的《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根據有關規定制定的征管辦法,不是一項新的稅收政策。出臺這份通知,不會額外增加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負擔,也不會加重購房者的經濟負擔。

  這位負責人強調,土地增值稅是國家為了進行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而出臺的稅種,主要目的是調節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潤。做好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工作,將對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可以說,土地增值稅清算是該稅種開征后就一直存在的一項日常征管工作。這次下發的通知在吸收各地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取得的經驗基礎上,規范了清算的操作程序,明確了清算的條件及有關征管問題,是根據條例和細則以及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征管辦法。

  早在1994年,土地

增值稅便已開征。2006年全國土地增值稅收入231億元。目前,對
房地產
開發項目已經預征了土地增值稅,而清算是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或大部分銷售完畢后才會進行。

  這位負責人指出,土地增值稅并不是全部按60%的稅率計征,而是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即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對納稅人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增值額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從實際情況看,各地稅務機關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的征管中,一直執行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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