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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將實行家庭綜合收入納稅制度并非不可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 06:46 新京報
從外部環境來看,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有賴于整個社會信息透明;從內部結構來看,如果不改變單項征稅制度,考慮納稅人的家庭收入,確定合理的費用扣除標準,那么,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成本將會大大提高。 2006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共完成2452.32億元,比上年增長17.1%.這表明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1600元之后,個人所得稅仍保持增長的勢頭。(新華社1月6日電) 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無疑減輕了工薪階層的負擔,而對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采取自行申報納稅制度,則加大了對高收入階層的監管。但是,這項改革面臨兩大挑戰:首先,對于那些收入多樣化的群體來說,這項改革增加了他們的納稅義務,同時也增加了他們的道德和法律風險。 自行申報納稅當然是一種國際普遍推行的納稅制度。 但是,由于中國許多交易采用現金交易的方式,即時結清,所以,如果主動申報個人收入,那么,將會導致交易相對人處于不利的地位。這種在納稅環節產生的“囚徒困境”,值得決策者認真反思。中國當前的市場交易一半在地上一半在地下,大量的偶然所得往往通過現金支付,根本沒有進入金融機構和稅務機關的視野。 實行高收入階層自行申報納稅,可能將一些灰色交易變成黑色交易,使中國的自行納稅制度面臨破產。如果不改變整個社會金融體制,逐步減少現金交易,杜絕體制外的交易,那么,自行申報納稅制度就會變成銀樣蠟槍頭,中看不中用。曾經有一位知名人士向筆者訴苦,年終歲末參加會議,收取的紅包是否應該納稅,如果納稅會不會給舉辦單位增加麻煩。這種道德上的掙扎和法律中的暗示,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單兵突進,已經觸及到了“天花板”。 其次,對那些工資、薪金所得雖然很高,但家庭負擔沉重的納稅人而言,如實申報個人所得可能會面臨經濟上的壓力。一些農村出來的高收入者,不得不承擔整個家族的養老和日常生活費用,而且還要償還讀書期間積累下來的債務。如果這些人必須申報納稅,那么,他們的實際收入將遠遠低于那些沒有家庭負擔者。如果不盡快實行綜合納稅制度,考慮納稅人的家庭情況,制定個人所得稅繳納扣除標準,那么,個人所得稅制度必將遭到這些人的抵制。 總之,從外部環境來看,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有賴于整個社會信息透明;從內部結構來看,如果不改變單項征稅制度,考慮納稅人的家庭收入,確定合理的費用扣除標準,那么,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成本將會大大提高。 現在學術界有一種意見,認為如果實行綜合申報,根據家庭成員收入情況確定扣除標準,那么在操作過程中必然會出現大量的私下交易,從而導致國家稅收流失。的確,中國當前稅收制度改革面臨的最大瓶頸,就是整個社會信息不對稱,許多在西方國家行之有效的制度,在中國卻不能很好推行。然而,如果過分夸大中國社會所存在的信息缺陷,不思進取,在個人所得稅改革方面滿足現狀,那么,必將會積累越來越多的矛盾,降低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的功能,損害個人所得稅法的尊嚴。 實行家庭綜合收入納稅制度,雖然存在一定的難度,但由于中國建立了世界上最龐大的戶籍管理制度,所以,只要戶籍管理機關與稅務機關通力配合,就一定能夠建立一種具有可操作性的個人所得稅減免核算機制。 個人所得稅法在某種程度上起到引導社會價值觀念的作用。如果實行個人所得綜合納稅,并且考慮到家庭成員的收入狀況,那么,可引導納稅人更多地關注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為鞏固家庭這個社會的基本細胞,營造和諧社會奠定基礎。 西方國家穩定社會結構的形成,科學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功不可沒。在納稅季節,通過填報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那些主要依靠工資、薪金收入的普通百姓,會籌劃整個家庭未來的發展計劃,會根據自己未來預期所得,而考慮建立和諧的社會關系。在個人所得稅制度穩定、個人預期收入穩定的情況下,人們會安居樂業,并自發地組織起來,形成社區居民自治團體,管理自己的家園。所以,決策者應當善用個人所得稅制度,通過個人所得稅的間接引導作用,促使整個社會逐漸進入到注重公平、倡導和諧的狀態。 □喬新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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