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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各類申報情形例解12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 21:59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例解十二、2006年,小明和小東都是某公司職員,兩人在業余時間炒股。小明轉讓滬市股票3次,分別取得收益8萬元、1.5萬元、-5萬元,小東轉讓深市股票5次,分別取得收益-2萬元、2萬元、-6萬元、1萬元、4萬元。此外,小明2006年取得工資所得9萬元,并已扣繳稅款;小東2006年取得工資所得12萬元,并已扣繳稅款。2006年度小明和小東應申報的年所得額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6]1200號)第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后為負數的,按“零”填寫。因此,小明、小東應申報的年所得為: (1)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資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別適用于“工資、薪金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兩個應稅項目。其中: 年所得=年工資、薪金所得+年財產轉讓所得 =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應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 (2)同樣,對小東而言 年所得=年工資、薪金所得+年財產轉讓所得 其中,年財產轉讓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 =-10000萬元 根據國稅函[2006]1200號規定,股票轉讓所得盈虧相抵后為負數的,按“零”填報。因此, 小東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 小東年所得12萬元,已達到自行申報標準,應向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注:以上舉例,如果題目中未標注說明,在計算過程中均不考慮其他稅費、滯納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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