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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各類申報情形例解十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 21:49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例解十、F先生為外籍人員,于2006年6月1日受其境外雇主P公司派遣,來華擔任P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S公司的經理,任期至2014年6月1日,共8年。F先生僅由于工作在中國境內居住,按有關稅收規定仍屬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F先生在中國任職期間,在2012年因公到境外出差一次兩個月,其余時間均在中國境內居住;在此期間,其取得下列所得: 1、每月從中國境內的S公司取得工資收入2萬元人民幣(以下稱第一項所得); 2、每年年末從境外P公司取得獎金折合人民幣20萬元(以下稱第二項所得); 3、每年從境外取得境外房產出租收入折合人民幣10萬元(以下稱第三項所得); 4、每年從境內銀行取得外匯存款利息收入折合人民幣1萬元(以下稱第四項所得)。 F先生在中國任職期間如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一)F先生在中國境內任職期間取得所得時的稅務處理 1、F先生取得的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所得,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應在取得所得時,由所得支付人按照有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F先生取得的第三項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且不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98號)的有關規定,F先生僅就其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以后仍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納稅年度取得的該項所得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即F先生在中國任職期間取得的第三項所得,可僅就屬于2013年的部分按中國稅收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和第十八條規定,該項應納稅款應由F先生在2013納稅年度后30日內,向F先生在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F先生在中國境內任職期間各納稅年度末的稅務處理 1、盡管F先生在2006、2012和2014三個納稅年度取得的年所得已經達到12萬元人民幣,但由于在這三個納稅年度中,F先生在中國境內居住均不滿一年,根據《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F先生在這三個納稅年度可免予按照《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 2、由于F先生在2007-2011年間各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均滿一年,且其取得的年所得均已達到12萬元人民幣,F先生應按照《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和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年所得納稅申報,即F先生應在各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其任職、受雇的S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年所得納稅申報,但根據《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F先生申報的年所得不含第三項所得。 3、由于F先生在2013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且其取得的年所得已達到12萬元人民幣,F先生應按照《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和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年所得納稅申報,即F先生應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其任職、受雇的S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年所得納稅申報。由于F先生在2007-2011連續五個納稅年度均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在2012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超過90天,F先生在申報2013年的年所得還應包含其在該年度取得的第三項所得。 [注:以上舉例,如果題目中未標注說明,在計算過程中均不考慮其他稅費、滯納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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