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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稅率浮出水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18:20 南海網-海南日報

  25%稅率終結“異稅”時代

  據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 (記者 韓潔 魏武) 旨在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進行并軌的“兩法合并”議案———企業所得稅法草案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首次審議,草案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結束了我國沿用十多年的內外資企業執行不同稅率的“異稅”時代。

  財政部部長金人慶24日在此間開幕的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就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作了說明。他指出,草案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主要是考慮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盡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

  金人慶說,25%的稅率在國際上屬于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繼續保持我國稅制的

競爭力,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此外,為更好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吸納就業等方面的優勢,利用稅收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草案還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將實行20%照顧性稅率。小型微利企業的具體標準,國務院將在實施條例中規定。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有關審議意見中指出,草案將新的稅率定為25%是適當的。由于法定稅率降低了8個百分點,統一并完善了稅收優惠政策,統一并擴大了稅前扣除標準,總體上看,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是下降的。針對外資企業稅負略有上升的情況,新稅法對老企業采取了一定期限的過渡措施。因此,新稅法實施后對外資企業生產經營不會產生大的影響。

  此外,從對財政收入的影響看,由于我國經濟正處于高速增長階段,財政收入近年來保持了較好的增長勢頭,25%的稅率對財政減收的影響不是很大,國家財政也能夠承受。

  5年過渡期照顧老企業

  根據草案,按原稅法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

  優惠重點“變臉”產業優惠躍居主流

  根據該草案,企業所得稅優惠重點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優惠為主。

  草案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將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

  

財政部部長金人慶在就法律草案作說明時說,草案采取多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

  一是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擴大對創業投資等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

  二是保留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

  四是取消了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

  金人慶表示,通過以上整合,草案確定的稅收優惠的主要內容包括: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以及自然災害專項減免稅優惠政策等。

  首次引入“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概念

  據了解,按照國際通行做法,該草案首次引入了“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概念對納稅人加以區分。

  財政部部長金人慶在會議上對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作說明時指出,企業所得稅法草案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根據草案,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是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而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本欄稿件均據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 (記者 魏武 韓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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