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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個稅自行申報指引出臺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 12:34 南方日報
個人部分獎金津貼不計入年所得,稅后工資應換算為稅前所得 相關申報流程近日發布 納稅人有疑問可撥12366-2咨詢 可上廣州地稅網下載申報表 明年1月至3月間,全廣州市2006年度收入所得達到12萬元及以上的納稅人將要自行向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稅。但哪些該申報哪些無須申報很多人尚不明確。對此,廣州市地稅局昨天出臺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指引》并稱,有關自行申報的具體操作流程將于近日發布。 申報具體方式近期公布 廣州市地稅局表示,為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人士的稅收監控,地稅部門將根據調查了解的情況,向納稅人以適當的方式予以提醒。 據悉,自行申報所需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已陸續分放在市內各區辦稅服務廳,市內部分中介機構、銀行、郵局網點也將擺放申報表。納稅人可免費領取,或登錄廣州地稅網站(www.gzds.gov.cn)下載《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有關自行申報的具體方式將于近期公布,任何有關個人自行申報納稅政策的疑問,可撥打12366-2咨詢。 個人申報暫未考慮家庭因素 廣州市地稅局表示,年所得12萬元自行申報是以個人為單位,目前尚未考慮家庭因素,但對于以家庭為單位獲得的所得,如房屋買賣、租賃方面,在個人申報所得時,應分為兩種情形計算: 一種是凡年度終了后,已繳納稅款的,誰繳納稅款,誰就是所得人,誰就是納稅人。 另一種是凡年度終了后,已進行房屋出租或完成房屋轉讓交易,而尚未繳納稅款的,以房產證上的財產所有人確認為房屋買賣、租賃所得的取得者、納稅人。 達12萬元本數即需申報 根據《辦法》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11項所得合計達到或超過12萬元,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但市地稅局進一步解釋,“年所得12萬元以上”應包括12萬元本數,只要各項所得合計達到12萬,即需按規定申報。此前有媒體報道的“超過12萬元才需申報”的表述并不準確。 優惠政策所得應換算為稅前所得 根據現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包括殘疾人、下崗再就業人員等可享受一定數額或比例的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優惠,轉制破產企業人員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補貼(退職費)等也有一定數額的減征優惠。另外,部分單位支付工資薪金或勞動報酬時,以“稅后工資”形式兌付。 對此,市地稅局表示,該類所得應按規定換算成為稅前所得,一并申報,已享受的稅收優惠或已由雇傭單位支付的稅款,視同已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 國債利息保險賠款等收入免稅 《辦法》規定,在計算12萬元年所得時,對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免稅所得以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3大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即包括: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11項應稅所得內容 《辦法》規定,年所得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須在中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的11項應稅所得的合計數額。在計算各個所得項目年所得時,除“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項所得均以毛收入額來計算“年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應納稅所得額。即: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比照上述方法計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未減除費用(每月法定扣減費用16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指外籍人員、港澳臺同胞和外派人員的每月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的收入額。也就是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各種所得(單位所發的工資單內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以及“三費一金”以后的余額。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每月不超過800元)的收入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減除任何費用的收入額。 專題撰文:本報記者 朱桂芳 通訊員 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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