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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直接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 00:33 信息時報
只有通過指定公益組織或機構進行的捐贈可全額扣除 時報訊 (記者 李杉 通訊員 劉小倩 張瑩) 近日,廣州市地稅接到一名企業的會計打來的電話,稱企業老總每月都拿出300元自行資助一名貧困大學生,他問代扣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將這筆費用進行稅前扣除。針對該問題,記者從廣州地稅部門獲悉,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是不允許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除特別規定外),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除特別規定外),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有一個關鍵條件:必須是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捐贈方可進行稅前扣除,而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是不允許扣除的。 據介紹,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和個人通過國家批準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向紅十字會事業、老年人服務機構、青少年活動場所、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所得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扣除。 另外,對于以企業或者個人名義向廣州申亞的社會捐贈,準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進行稅前扣除。我省納稅人向廣東省慈善總會的捐贈,憑加蓋廣東省慈善總會印章的“廣東省接受社會捐贈專用收據”,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捐贈、贊助第29屆奧運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廣州地稅提醒,納稅人通過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進行捐贈后,應憑取得的收據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同時,稅前扣除的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資金應屬于納稅申報當期的應納稅所得;當期扣除不完的捐贈余額,不能轉到其他應稅所得以及以后納稅人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繼續扣除,也不允許將當期捐贈在屬于以前的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追溯扣除。 相關鏈接 部分指定公益組織或機構 據悉,自今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等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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