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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詳解個人年所得計算辦法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13:42 中安在線-安徽商報
沒有按時申報要負法律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方面負責人8日表示,8日發布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明確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有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的義務。此舉有利于培養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意識,強化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緩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據介紹,從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看,高收入者的收入來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隱蔽性,而稅務機關又缺乏必要的信息來源渠道,因此,對這部分人不能很好地進行管理,容易產生征管漏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8日發布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如果沒有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個人“年所得”包括11項內容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納稅人“年所得”包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11項所得的總和。 11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未減除費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額。也就是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各種所得(單位所發的工資單內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以及“三費一金”以后的余額。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應納稅所得額。即: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比照上述方法計算。”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說。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者、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這三項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每月不超過800元)的收入額。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上三項所得均指不減除任何費用的收入額。 國債利息等不計入年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政府特殊津貼、國債利息等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免稅所得,以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所得,均可不計入年所得。 根據上述辦法,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包括: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保險賠款;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另據了解,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以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費一金”)均不計入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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