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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通知:打擊二手房變相交易逃稅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 09:20 石家莊日報
“假贈與”逃稅將得不償失 本報訊(許躍彬張炎冰)隨著二手房以“假贈與”的方式變相交易、偷逃國家稅款的情況不斷增多,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下發“通知”,將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有關稅收問題進行了明確,二手房買賣雙方“假贈與”交易再想蒙混過關就難了。“贈與”認定更嚴格 市地稅局有關工作人員表示,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中,對“贈與”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同時,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了三種“贈與”在辦理營業稅免稅申請手續時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屬于繼承不動產的,繼承人應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屬于遺囑人處分不動產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贈人須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屬于其他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購房時間進一步明確 市地稅局稅務人員告訴記者,此通知對購房時間進行明確,個人通過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征收營業稅時,將購房時間分為兩種: 情況一:對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系、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 情況二:對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系、直系親屬贈與方式之外的“贈與”,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發生受贈行為后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確定。 例如:王女士的父親將2000年的住房,在2006年1月無償贈與王女士,王女士于2006年10月將這套住房賣出,這套住房的購房時間按2000年計算,屬五年以上房產免征營業稅。如果王女士這套住房屬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系、直系親屬贈與方式之外的“贈與”,那么同樣的房產、同樣的時間賣出,這套住房的購房時間按2006年1月計算,屬五年以內房產,需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再次轉讓個稅稅負加重 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稅務人員解釋說:目前,省會轉讓房產個稅核定稅率暫按1%%執行,即總房款的1%%,可謂稅負較低。但此通知明確,必須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需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最重要的是房產原值不屬于可扣除的合理費用,這樣以來稅負將大大加重。購房者如果是“假贈與”的話,所偷逃的稅款,遠遠小于再次轉讓中的個稅,真可謂得不償失。 例如:李先生2006年9月無償獲贈一套房產價值25萬元,2006年10月將該房產賣出售價為30萬元,他該繳納的個稅不能按照核定稅率1%%征收(即300000×1%%=3000元),而應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具體算法為,受贈時繳納的契稅:250000×4%%=10000元;印花稅:250000×0.05%%=125元;轉讓時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300000×5.55%%=16650元;印花稅:300000×0.05%%=150元。他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300000-10000-125-16650-150)×20%%=54615元。由此看出,無償獲贈再次轉讓的房產需繳納54615元的個稅,而正常轉讓相同價格的二手房只需繳納3000元的個稅,二者相比真是差太多了。 市地稅局工作人員提醒廣大市民,意圖“假贈與”的交易者,請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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