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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百貨公司補繳稅款200萬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 09:05 金羊網-新快報
地稅指出,回扣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新快報訊(記者 唐松風 通訊員 張莉菁 王凌)百貨公司對購滿一定金額購物卡的購卡人給予回扣是百貨業的普遍做法,但若對該行為進行不當的稅務處理則涉嫌違法。日前,廣州市某百貨公司就因將給予購卡人的回扣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違反稅法規定,被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補繳企業所得稅200萬元。 近日,市地稅局第五稽查局在對天河某大型百貨公司進行例行檢查,發現該公司銷售積分卡(購物卡)時,對一次性購滿5000元及以上的購卡者按比例給予最少1%的回扣,購卡金額越大,回扣比例越高。該公司進行稅務處理時,將回扣支出直接列入銷售成本,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列支。據統計,該公司2004—2005年逾5億售卡收入,僅回扣支出就超過500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回扣支出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準予扣除項目,不能將回扣支出列入銷售成本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該公司須為此補繳企業所得稅近200萬元。 據了解,目前廣州不少百貨公司都存在銷售積分卡(購物卡)支付回扣的行為。市地稅局表示,各公司在對該回扣進行稅務處理時應謹遵稅法,遇到不清楚的稅務處理問題時,可致電12366-2咨詢或登陸廣州地稅網站瀏覽有關法規,共同提高百貨行業的納稅遵從度,構建良好稅收秩序。 (金陵/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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