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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贈與稅立法實踐的6種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 07:26 人民網-市場報

  陳岳琴

  1.開征遺產稅的同時開征贈與稅。這種模式為多數國家采用。比如美國、日本、韓國等。

  2.遺產稅和贈與稅同時課征,但對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財產除按年或按次課征贈與稅外,還需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對其生前贈與的財產總額與遺產合并一起征收遺產稅,原來已繳納的贈與稅給予扣減。目前意大利、新西蘭等少數國家采用此種模式。

  3.僅開征遺產稅,但對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干年內贈與的財產追征遺產稅。如:英國對被繼承人死亡前7年內贈與的財產課征遺產稅;新加坡對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課征遺產稅。

  4.只開征遺產稅,對生前贈與不征稅。如伊朗,只對因繼承或受遺贈而獲得的所有財產征收遺產稅。

  5.只征收贈與稅,不征收遺產稅。如:加納,只對平常贈與征收贈與稅,對遺囑中遺留財產和無遺囑的財產繼承均不課稅。

  6.對遺產和平時贈與都不征稅。根據庫珀·賴布蘭特國際會計公司收集的97個國家(地區)1988年的稅收資料,世界上還有32個國家和地區未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注:唐騰翔:《比較稅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版,第208頁)。中國為其中之一。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本人認為我國宜采用第一種模式,即在開征遺產稅的同時開征贈與稅。但是,為了體現中央簡化稅種的稅收改革精神和降低稅收成本,我國的贈與稅可以作為個人所得稅的一個子稅種出現,列在“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稅目下。接受贈與同樣屬于個人所得,對其征稅于法理上應無異議。對于人們通過辛勤勞動的所得國家都要征稅,那么,對于相對付出勞動少得多的贈與所得,更應該征稅。這樣才能體現稅負公平的原則。

  當然,這里還有一些技術上的問題需要處理。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稅率。與遺產稅的稅率相差過大,這可能導致比較嚴重的避稅行為。因此,宜對個人所得稅法作出相應修改,使贈與所得稅率與遺產稅率相一致或基本相當。即采用10%至50%或5%至45%的累進稅率。另外,接受贈與的納稅主體不僅包括公民個人,還有可能是單位或其他法人組織,有關稅法也要作出相應的規定。這樣的贈與稅實際上是分贈與稅制,與前面提倡的總遺產稅制不相一致。這無關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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