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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北京國稅地稅局關于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09:53 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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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換發稅務登記地點及聯系電話

  北京地稅局各分局辦理設立稅務登記地點及聯系電話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告

  為完善稅收戶籍管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提高稅務機關服務水平和稅收征管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按照

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從2006年9月1日起到12月底,對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持有的稅務登記證件進行統一換發。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換發、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的種類和范圍

  (一)種類

  本次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種類為稅務登記證(正本及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正本及副本)和

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證。

  (二)換發稅務登記證的范圍

  1、已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自通告之日起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辦理換發稅務登記證手續。

  上述條款以外的其他納稅人,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的,也應當自通告之日起到稅務機關辦理換發稅務登記證手續。

  2、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也應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有關資料到稅務機關補辦稅務登記手續。

  (三)換發臨時稅務登記證的范圍

  1、領取營業執照且經營期限在一年(含)以內的納稅人;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納稅人。

  上述納稅人臨時稅務登記證的換發和補辦比照本通告第一條第(二)款有關規定執行。

  (四)換發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證的范圍

  只負有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

  對已領取了稅務登記證的扣繳義務人,由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發扣繳稅款登記證。對臨時發生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不發扣繳稅款登記證。

  上述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證的換發和補辦比照本通告第一條第(二)款有關規定執行。

  二、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具體事項本次換發稅務登記證采取國稅局、地稅局聯合辦理的形式,具體事項如下:

  (一)負責辦理換證的機關

  國稅局主要負責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國稅局管理的個體工商戶的換證工作;其他納稅人主要由地稅局負責換發稅務登記證。

  納稅人未按上述原則到國稅局或地稅局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換證手續的,受理換證的稅務機關也應予以受理。

  只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和只繳納營業稅的個體工商戶,應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換證或新辦稅務登記手續。

  (二)納稅人辦理換發稅務登記證件須攜帶的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2份復印件);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2份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原件及2份復印件);

  4.已填寫完整并加蓋公章的稅務登記表及其附表(一式三份);

  5.國、地稅局核發的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6.其他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資料(復印件一式兩份)。

  (三)網上辦理

  為了方便納稅人,提高工作效率,國稅局、地稅局提供了網上辦理換證方式。納稅人將稅務登記表信息錄入后上傳至主管稅務機關,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攜帶相關紙質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新稅務登記證件(市地稅局網站在每月申報期內不受理網上換證申請)。

  (四)收費

  2006年1月1日至稅務機關開始核發新證之前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以及在此期間辦理變更登記,并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也需換發新證,但不再收取工本費;對按稅務機關有關規定執行應免收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的其他情形,也不再收取工本費。本著節約的原則,本次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只換發正本和副本內芯。納稅人可以繼續沿用原有的正本外框和副本皮,也可以選擇到市場購買或者選購由稅務機關提供的正本外框。

  北京市國家稅務機關和北京市地方稅務機關均按照北京市發改委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稅務登記證(外框、皮)工本費。

  三、違章處理

  納稅人未按照本通告規定的期限辦理更換稅務登記證件或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并發放限期改正通知書;納稅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收繳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需要填開發票的,納稅人可到稅務機關窗口由稅務機關代開。

  2007年1月1日起舊稅務登記證件不再有效。

  本次換發稅務登記證,是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稅務管理,維護稅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廣大納稅人積極支持配合。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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