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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明確轉讓住房個稅政策 六種情況按1%征稅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09:53 金羊網-新快報
新快報訊(記者 唐松風 通訊員 王凌) 近日,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正式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通知,明確從2006年8月1日起,個人轉讓住房核定征收的稅負維持不變———按住房轉讓收入的1%征個人所得稅。 市地稅局表示,個人轉讓住房個稅繳納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據實征收,一種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則按照交易額的1%繳納個稅;實行據實征收方法的納稅人,以個人一次轉讓住房收入額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實行核定征收的六種情形 記者獲悉,按照“317號文”規定,個人在轉讓住房過程中,如果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核定征收: 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不能正確計算售房收入的; 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和構成房產原值相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產原值的; 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費用相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合理費用的; 申報房產成交價格低于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地產價格審核書》所審定的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個人轉讓已購公有住房不能提供所有扣除項目相關資料憑證的; 在辦理個人所得稅完稅手續時,未按規定提供主管地稅征收機關出具按“據實征收”審核意見的。 合理費用扣除范圍擴大 新文件對合理費用扣除范圍作出補充,明確從8月1日(稅款所屬日期)起,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文件明確,扣除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時,如果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并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圖:市民正查看二手房信息。新華社/圖 相關新聞:核定征收避稅空間大
上半年越秀區僅147宗據實征收 此次廣州地稅局明確轉讓住房個稅政策,按住房轉讓收入的1%征收率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這等于將二手房轉讓中征收的個人所得稅設定了一個上限,無論實際應繳納個稅的數額是多少,但最高可能都不會超過1%。 也就是說,一旦交易中算出的價格低于1%,賣方則必須提供相關證明資料,此舉可以控制在交易過程中,所報的稅收過低;但同時,假如按照據實征收的二手房交易公式計算,個稅比例超過了交易額的1%,賣方則可能以不能提供房屋原值證明材料等理由,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計算,只交納1%的個稅,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目前廣州的二手房交易市場中,多數房子的應納個稅額應該都在1%以上。據廣州市房屋調換總站資料顯示,今年上半年,我市二手房交易暢旺,上半年房屋調換總站共辦理二手房轉讓19105宗,共征收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4622萬元。另外,由于不能提供費用扣除憑證等原因,采用據實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比例較小,如今年上半年經越秀區審核批準實行據實征收的二手房交易僅147宗。 例如,出售100萬元的一套商品房,如果符合“317號文”規定的六種情況之一,按照新規要交個稅1萬元,公式是(100萬×1%)。如果房主據實征收,而買房錢加合理費用如果是90萬元,那么要交個稅2萬元,公式是(100-90)×20%。 (金陵/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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