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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免稅規定太苛刻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 02:36 中華工商時報
□默涵 27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108號文件:規定自8月1日起,對轉讓住房所得強制征收個人所得稅。全國各地的房屋交易所門前,又排起了長長的隊伍,交易者希望在最后4天之內趕上末班車,按原政策辦理過戶手續。 108號文件目的是為了打擊以盈利為目的的倒賣房屋的行為,而不是居民以舊換新、目的為了自住的賣房活動。 因此,108號文件對居民正常的房屋買賣行為予以免征:一是個人自住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普通住宅);二是賣完房子以后一年之內必須在同一地域買新房。 盡管免稅的條件有點苛刻,畢竟沒有將以舊換新與炒房混為一談,與征稅的初衷一致,有這個規定總比沒有好。畢竟以舊換新不是炒房行為,目的還是自己住。但是,偏偏在細節的規定上,又與初衷完全相反。這就是“賣完房子以后一年之內必須在同一地域”的限制條件,“可能也會買新房”的規定,勢必會讓許多人難以適應,使文件的初衷大打折扣。 按照文件的這樣的規定,以舊換新的購房行為,必須是先賣現房,然后再買新房,這樣才能夠免稅。但這樣一來,問題就出現了:賣完舊房后,主人住哪里?當天賣舊房、當天就能買到中意的新房、而且當天就能裝修好、而且當天就能搬進新房,這只有魔術師能夠做到;普通老百姓是做不到的,只好先租房中轉?那就需要兩次搬家,而且也不是說租就能租的呀!對這樣的實際問題,不知道文件起草人員想沒想過?其實,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以舊換新,都是先買好新房,然后才敢賣舊房。 也許有人會說,你說的問題,起草人當然知道,免稅口子盡量開小,可以增加國家稅收。這樣的猜測不是沒道理,但是卻違背了開征個人所得稅的初衷。開征的初衷是為了打擊炒房行為,是一種宏觀調控措施,不是為征稅而征稅。如果僅僅是為了增加國家的稅收,為什么12年來一直不征,偏偏在國庫豐盈、稅收增速過快以至于占據了國民總產值30%高位的今天征收? 正因為它是一項遏制炒房的宏觀調控措施,所以文件才將非盈利的以舊換新免予征稅,而且文件還特別強調:“要不折不扣地執行優惠政策”。由此可見,“賣完房子以后一年之內必須買新房”規定,在客觀上是沒有充分體現政策初衷的。如果彌補的話,其實是很簡單的,只須將“賣完房子以后一年之內必須買新房”規定中的“以后”一詞,改換為“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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